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秀華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變換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九二五號
聲請人所提供之
擔保物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甲類第三期無實
體公債代之。
理 由
一、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
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
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
條、第25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有限公司之清
算,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
會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
第79條規定亦有明文。查
本件相對人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智慧家國際公司)業於民國98年7月2日經經濟部中部辦
公室以經授中字第09834087740號函為廢止登記在案,
迄未
選任清算人,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9月22日函文在卷
可稽,自應以全體董事、股東周錫康、
吳秀華為清算人。又該公司董事兼本件相對人周錫康已於96
年9月17日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亦有
繼承系
統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97年2月25日函文
在卷可
稽,僅餘公司股東吳秀華可為
公司清算人,
爰將吳秀華列為
相對人兼智慧家國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併此敘明。
二、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
,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三、聲請意旨
略以:其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6768號
假扣押裁
定,曾提供新臺幣(下同)152 萬元擔保,並以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292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惟因前項提
存物亟需取回,為此聲請變換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
度甲類第3 期無實體公債等語。
四、查聲請人主張上情,
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6768號
假扣押裁定、板橋地院96年度存字第2925號提存書影本在卷
可稽,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開提存卷核閱無誤,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