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重松
相 對 人 聰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民
上列
當事人間變更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五0九號
聲請人所提供之
擔保物准以面額新
臺幣貳仟萬元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智裁全字第2 號
民事
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1 千萬元之銀行
可轉讓定期存單2紙,共計2千萬元整,而以本院100 年度存
字第509 號提存在案。因前開供擔保之定期存單將屆期,
爰
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
單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之聲請,
業據其提出上開裁定及提存書影本等
為證,復經本院調閱相關
裁判書及提存卷核閱屬實,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