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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10號 原   告 寰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今晧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7221元      ,應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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