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10號
原 告 寰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瑞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今晧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7221元
,應繳
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