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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10號 證 人 即 受 罰 人 邱瑞祥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寰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與被告今晧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瑞祥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 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 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 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邱瑞祥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10 0年9月8日上午11時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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