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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原   告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礽蛟 前列2 人共 同訴訟代理 丁俊文律師 人 被   告 能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烱熙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致佑律師       張志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吉森 受 告 知人 幸松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鶯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16日上午9 時4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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