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清治
原 告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礽蛟
前列2 人共
同訴訟代理 丁俊文
律師
人
被 告 能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烱熙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致佑律師
張志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吉森
受 告 知人 幸松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鶯鶯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16日上午9 時4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