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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見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春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國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兆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 萬603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 萬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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