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見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美春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國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兆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 萬6036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2 萬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