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見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美春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國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兆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0年8月3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0805元,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9月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
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
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
可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