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36號
上 訴 人 慶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昌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違
約金酌減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佰叁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肆
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