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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 原   告 張信國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瑞彬 被   告 嘉興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山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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