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
原 告 張信國
訴訟
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瑞彬
被 告 嘉興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山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