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八億行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國泰
訴訟代理人 張兆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福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
第147 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
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