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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73號 原   告 范美莉 被   告 陳慶鴻 被   告 昌宏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章 被   告 林根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被   告 金德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濤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蕭翊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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