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73號
原 告 范美莉
被 告 陳慶鴻
被 告 昌宏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章
被 告 林根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
被 告 金德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濤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蕭翊亨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