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祥欣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宜青
人
上 訴 人 羅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欣樺間100年度訴字第161號給付票款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9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