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繼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周定儒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