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繼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周定儒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