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29號
上 訴 人 杜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建彤
上 訴 人 金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雄
被 上訴人 吳秉澤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合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