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3號
原 告 吳凱蕙即好幫創意影.
訴訟
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
王中騤律師
被 告 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徐嘉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5 月30日下午3 時3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