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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3號 原   告 吳凱蕙即好幫創意影. 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王中騤律師 被   告 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5 月30日下午3 時3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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