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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3號 上 訴 人 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明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凱蕙即好幫創意影像工作室間100 年度訴 字第1963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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