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3號
上 訴 人 吳凱蕙即好幫創意影像工作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100 年度訴字第19
63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55,04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4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