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51號
上 訴 人 鴻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惠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記開發有限公司因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