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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52號 原   告 D+D.DISPLAY+DRUCK GMBH             rg, Germany 法定代理人 DIRK BEYER-ROGEE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仕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149,207元(起訴時歐元兌換新臺幣匯率1:40.05元計算,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原告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40,897元,尚欠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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