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52號
原 告 D+D.DISPLAY+DRUCK GMBH
rg, Germany
法定
代理人 DIRK BEYER-ROGEE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仕璋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全部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149,207元(
按起訴時歐元兌換新臺幣匯率1:40.05元計算,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
惟原告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40,897元,尚欠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