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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52號 原   告 D+D.DISPLAY+DRUCK GMBH 法定代理人 DIRK BEYER-ROGEE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仕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誠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逸鴻律師       林懿君律師       劉政杰律師       蔡明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 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 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 規定,定如主文所示之日期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庭期時陳明下列事項:本件買賣契約係以美金計價 並給付,然原告請求以美金為據,而係請求被告以歐元給 付,其法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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