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52號
原 告 D+D.DISPLAY+DRUCK GMBH
法定
代理人 DIRK BEYER-ROGEE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
被 告 仕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誠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逸鴻律師
林懿君律師
劉政杰律師
蔡明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
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
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
規定,定如主文所示之日期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庭期時陳明下列事項:本件
買賣契約係以美金計價
並給付,然原告請求
非以美金為據,而係請求被告以歐元給
付,其
法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