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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52號 原   告 D+D.DISPLAY+DRUCK GMBH 法定代理人 DIRK BEYER-ROGEE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仕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誠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逸鴻律師       林懿君律師       劉政杰律師       蔡明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 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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