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52號
原 告 D+D.DISPLAY+DRUCK GMBH
法定
代理人 DIRK BEYER-ROGEE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
被 告 仕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誠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逸鴻律師
林懿君律師
劉政杰律師
蔡明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
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