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徐頌雅律師       林欣頤律師 被   告 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星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均律師       黃雪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