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55號
原 告 皓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銘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律師
被 告 張小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01 年2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
惟本件尚有未明瞭
之處須予查明,
爰命
再開辯論,並另定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