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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權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55號 原   告 皓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銘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被   告 張小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01 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 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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