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20號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
被 告 張顯良即翁張妙貞.
訴訟代理人 辛武律師
被 告 國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斗
訴訟代理人 楊博竣
王克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
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