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7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20號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被   告 張顯良即翁張妙貞. 訴訟代理人 辛武律師 被   告 國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斗 訴訟代理人 楊博竣       王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 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