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47號
原 告 軒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哲成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被 告 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張耕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0年度重訴字第號五七七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77號給付
貨款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