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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8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865號 原   告 江智安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代 理 人 曾獻賜律師 被   告 鄭嘉瑩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憲勳律師 被   告 廖富貴       吳陳素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 理 人 賴怡文律師       林 蔓 被   告 陳桂英       阮韻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辛○○、戊○○、己○○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 壹佰貳拾捌元,被告乙○○○、丙○○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捌萬貳仟伍佰陸拾肆元,以及被告辛○○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 日起、被告戊○○自同年六月九日起、被告己○○自同年六月十 九日起、被告乙○○○、丙○○自同年六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被告按給付金額之比例分 別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原告各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元為被告辛 ○○、戊○○、己○○供擔保後;各以新臺幣陸萬壹仟元為被告 乙○○○、丙○○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被告辛○○、己○○ 如各以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被告 乙○○○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 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 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 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 時原依民法第681條及合夥契約書約定,請求判決聲明:㈠ 被告辛○○、戊○○、己○○、乙○○○、丙○○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8,3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辛○○、戊 ○○、己○○、乙○○○、丙○○、庚○○應連帶給付1,17 7,4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19日本院辯論期日當庭 撤回對被告庚○○之起訴,並經其表示同意撤回在案(見本 院卷第27 4頁背面)。原告先以101年11月28日更正聲明狀 更正該㈡聲明為:被告辛○○、戊○○、己○○、乙○○○ 、丙○○應連帶給付原告1,177,427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見本院卷第296頁),核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並無不合。 原告又以102年1月9日更正聲明續一狀將該㈡聲明之金額減 縮為1,067,386元(見本院卷第310頁),復以兩造合夥設立 之「台北縣私立艾佛勒斯托兒所附設課後托育中心」(下稱 艾佛勒斯托兒所)與庚○○設立之「普騰文理語文電腦短期 補習班」(下稱普騰補習班)合併,合併後之合夥人應概括 繼受合併前合夥團體之債務,而於同年2月1日以更正聲明續 二狀,以前開㈠聲明請求金額918,318元,與前開㈡聲明請 求金額1,067,386元,合計合夥債務為1,985,704元,應由合 併後之合夥人即兩造概括繼受,並就原告及被告辛○○、戊 ○○、己○○、乙○○○、丙○○就合夥債務之分攤比例計 算,因而追加依民法第281條、第282條、第678條第1項之規 定,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辛○○、戊○○、己○○應各給 付原告397,141元,及被告乙○○○、丙○○應各給付原告 198,57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22頁)。核其請求之基礎事 實均係基於兩造所生之合夥契約,且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依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又被告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前於96年間合夥設立艾佛勒斯托兒所,合夥資本額為 1000萬元,原告及被告辛○○、戊○○、己○○之出資比 例各為2/10,被告乙○○○、丙○○之出資比例各為1/10 ,共同經營托兒所、安親班、各項才藝班等,因招生人數 不如預期,收入不敷成本支出,原告為合夥事業之代表人 ,基於營運所需,乃為合夥債務清償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共 1,147,898元。艾佛勒斯托兒所乃於99年3月17日與庚○○ 設立之普騰補習班合併,並合意以普騰補習班為合夥名義 及其營業地址「新北市○○區○○路○○號1樓」對外營業 ,合併後原告及被告辛○○、戊○○、己○○與訴外人庚 ○○就普騰補習班之合夥股權比例2/12,被告乙○○○、 丙○○之合夥股權比例為1/12,合夥期限為5年,自99年6 月21日起至104年6月20日止。惟普騰補習班亦因招生人數 不足,收入不足以支付成本開銷,不堪長期虧損、負債, 原告因應普騰補習班之營運所需,為該合夥事業清償如附 表二所示之合夥債務共1,412,913元。嗣兩造為解散合夥 事業,於99年11月6日推選被告辛○○為清算人,經折舊 及結算合夥事業之殘值為370,041元,將普騰補習班之合 夥事業財產即學生、設備全部轉讓予第三人朋橋托兒所後 解散,並於100年1月6日辦理註銷營業,已踐行並完成清 算程序。因合併後之合夥人應概括繼受合併前合夥團體之 債務,且因合夥事業之剩餘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依合夥契 約書約定及民法第681條之規定,普騰補習班之合夥財產 既不足以清償合夥之債務,各合夥人自須負連帶清償責任 。惟原告亦為合夥人之一,扣除合夥剩餘財產110,041元 (殘值370,041元先抵充扣除附表一編號1之99年2月份房 租以26萬元整數計算)及原告應分攤之部分後,合夥債務 合計為1,985,704元,且庚○○就合夥債務所負之清償義 務,因兩造同意免除,故被告辛○○、戊○○、己○○就 合併後合夥股權比例各為2/10,被告乙○○○、丙○○則 為1/10,依前開分攤比例計算,被告辛○○、戊○○、己 ○○各應分攤之金額為397,141元(計算式:1,985,704× 2/10=397,141,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被告乙○○○、 丙○○應分攤之金額為198,570元(計算式:1,985,704× 1/10=198,570,小數點後四捨五入)。爰依民法第281條 、第282條、第678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訴等情。 (二)聲明:被告辛○○、戊○○、己○○應各給付原告397,14 1元,及被告乙○○○、丙○○應各給付原告198,570元, 以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又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得為假執行。 二、被告分別抗辯如下: (一)被告辛○○部分: ⒈原告主張兩造間之合夥事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其有為合 夥事業清償債務云云,被告否認合夥事業對外負有債務, 並否認原告有為合夥事業艾佛勒斯托兒所及普騰補習班代 墊款項,原告應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又原告所提出之原證2艾佛勒斯托兒所財務報表、原證6 普騰補習班財務報表,因其上並無任何製作人之署名或經 合夥人認可之簽名或蓋章,故被告否認其形式及實質上之 真正。其次,有關原證2之實質真正,原證2僅顯示99年1 月起之收支數字,然於98年尚有結餘且當月收入扣掉支出 綽綽有餘之情況下,何以當月突然出現高額借貸以及當年 度2月及6月均出現異常之借貸金額,以致虧損?原告自應 就何以於營運正常下高額借貸以致合夥財產不足清償之原 因善盡舉證責任。再者,有關原證6之實質真正,原證6僅 顯示99年7月起之收支狀況,然何以當月之營運成本、薪 資及勞健保暴增為其他月份之2.5~6倍之多,尤其薪資及 勞健保應屬波動性較小之固定成本,何以7月份支出之薪 資及勞健保約為其他月份之2.5 倍?原告自應就何以於營 運正常下99年7月支出暴增,以致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善盡 舉證責任。 ⒉倘系爭艾佛勒斯托兒所及普騰補習班有收入不足清償支出 之情形發生時,衡諸常情,原告自應先召集合夥人討論如 何轉虧為盈,或就原有合夥財產(如原有之課桌椅、遊樂 設施、器具、教具等)為處分(如出租或出售),以清償 債務。然本件原告均未為前列應變措施,於尚有合夥財產 之情況下,驟然告知被告等人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其 已代墊大筆款項並起訴請求給付,顯然與民法第681條所 規定「合夥財產有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之要件有違。至 於原告所謂艾佛勒斯托兒所、普騰補習班分別虧損1,147, 898元、1,412,913元,依兩造分別簽立之合夥契約書第6 條第6項關於簿冊之備置約定,原告所提文件並無任何經 全體股東認可蓋章之會計帳簿可供查核,其請求自無理由 。 ⒊原告所提原證9代墊款項一覽表之款項多發生於97、98年 間,按原告所提原證2顯示98年度尚有結餘,何以會有原 告所謂之學收不足而代為清償多筆款項?又原告如何證明 原證9、原證10所提款項並非已列於財務報表中之營運成 本,且該款項為其所代墊?如何證明其未受清償?故原證 9、10之形式及實質之真正均有疑義。又原告雖以101年5 月4日民事陳報狀提出會議記錄表、股東會議資料冊及代 墊款單據明細(見本院卷第197至198頁及其附件冊),然 於部分之會議記錄表、全部之股東會議資料冊及代墊款單 據明細並未經合夥人認可之簽名或蓋章於其上,故被告否 認其形式及實質之真正。況原告應提出原始資金總額,以 說明合夥事業如何虧損,及原告究竟係補出資或是真有所 謂的代墊款,不應僅以證人丁○○概括之證述即認為已善 盡舉證責任;易言之,證人丁○○對於資產負債表之錯誤 避重就輕,伊證述之憑信性不足,原告顯然未對被告說明 合夥財產之真實狀況等語。 (二)被告己○○、乙○○○除援用被告辛○○之抗辯外,另補 充如下: ⒈本件原告主張係就合夥事業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部分 為清償,就該不足清償數額之部分,原告與被告等人同為 之連帶債務人,而依民法第280條前段規定,連帶債務人 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應平均分 擔義務,縱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等人仍否認),被告 等人亦僅就其分擔額部分負清償之責。況依現有之卷證資 料,實無法看出合夥之初及辦理增資之時,原告是否有繳 納足額之出資額,若原告自始未曾繳納其出資額,則縱有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情況,亦係歸因於原告及其小姨 子即被告丙○○、岳母即被告戊○○並未如實出資之故, 是原告向被告等請求連帶債務之內部分擔,應無理由。原 告僅以模糊不清之單據,另傳喚與原告共同管理財務、製 作不實財務資料等有特殊關係之證人出庭作證,以包裹問 答之方式,試圖證明艾佛勒斯托兒所及普騰補習班之合夥 財產有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情事,且股東均知情並同意由 原告代墊之情事。惟原告自始均未整理資金流向並說明何 以需代墊款項?及提出完整書面資料以供比對帳款。況原 告身為合夥事務執行人,對合夥事業之帳目應十分清楚, 其卻未就合夥財產之金錢流向為交代,而僅提供大量未經 整理、龐雜繁亂之資料,顯未盡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 所定舉證之責。若原告有未如實出資、中飽私囊或將資金 挪作他用之情,被告等人將如何得知與查核?甚至證人壬 ○○、丁○○也可能被矇蔽而誤以為有資金缺口,從而在 法庭上為錯誤之陳述。 ⒉經被告檢視股東會議資料冊,發現若將各月份損益表中收 入及支出的數字加以彙整,合夥事業自96年11月至99年8 月止,合計虧損為1,486,178元(見本院卷第243頁)。是 以,設若該資料冊內容為真實,以合夥事業成立之初資產 至少有12,500,000元為計算基準,扣除各月損益表合計之 總虧損1,486,178元,合夥事業應尚有1,000餘萬元之資產 ,顯無原告所稱合夥事業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之情事。如 前所述,原告及其家人極可能有未實際出資之情況,則原 告若有為合夥事業墊付款項,亦僅係其在履行出資義務之 方式而已,非但不能據以向被告等人請求返還,甚至必須 將未如實出資之剩餘款項再給付與合夥事業。再者,縱使 原告有如實出資,其亦無法證明合夥事業有財產不足清償 債務之情狀,故原告若真有為合夥事業墊付款項,原告也 僅能主張民法第678條第1項所定請求合夥事業返還而已。 準此,本件被告等應屬當事人不適格,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況且,原告擅自將合夥事業於甲○○之華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350萬元財產,陸續移轉給其 配偶阮韻璇,合夥事業就該筆350萬元帳款對原告應有債 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得向原告主張抵銷其墊付 之款項。 ⒊合夥事業解散後,須經清算程序,而於清算人了結現有債 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剩餘財產等事 務後,清算程序方告完結。嗣後始存在「剩餘財產依出資 比例返還各合夥人」或「合夥人就債務不足額連帶清償」 之問題。本件原告先於本院101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稱合夥事業未經清算,卻又於其後之庭期改口。顯然 連原告本身都搞不清楚合夥事業之財產狀況,如此情況之 下被告又怎能信服原告所稱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云云? 原告復提出原證14之99年12月3日新店郵局第3937號存證 信函、原證15之固定資產費用財產折舊明細表、原證16之 自由時報節本作為合夥事業有為清算程序之佐證,然原證 14、16至多僅能證明清算人欲出售合夥財產,尚無法證明 售予何人、出售之金額以及是否確實有出售等情;原證15 更僅係原告私下自行製作之文件,詎原告竟以此作為合夥 事業頂讓金額之證明,洵不足取,蓋合夥事業若真有對外 頂讓,原告則應提出相關匯款單據或契約,而原告既稱原 證15係由會計師出具,則自應提出會計師具名之文件。縱 或合夥事業出售370,041元乙節為真,原告仍未就合夥財 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舉證,其請求自無理由。 (三)被告辛○○、己○○、乙○○○均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 行聲請均駁回;及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予 假執行。 (四)另被告戊○○、丙○○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 三、兩造同意之不爭執事項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辛○○、己○○、乙○○○、戊○○、丙○○ 等人於96年簽立合夥契約書,合夥期間至106年4月17日為 止,合夥事業為艾佛勒斯托兒所,艾佛勒斯托兒所原約定 應出資額為1,000萬元。兩造推選原告為合夥事業代表人 執行合夥事務。 (二)原告與被告己○○、乙○○○、辛○○、戊○○、丙○○ 等人,於99年3月17日與庚○○簽訂合夥契約書與普騰補 習班合併,並以「普騰補習班」為合夥名義對外營業。合 夥期間為5年,自99年6月21日起至104年6月20日止,合夥 事業代表人為庚○○,且兩造同意庚○○僅為參與分紅, 不分攤虧損之股東。普騰補習班自100年1月6日起辦理註 銷營業。 (三)艾佛勒斯托兒所及普騰補習班合夥事業,曾支出如附表一 (即原證3、原告100年11月22日所提附表一)及如附表二 (即原證8、原告100年11月22日所提附表二)所列之款項 。 四、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間有合夥關係存在,其為艾佛勒斯托兒 所及普騰補習班合夥事業如附表一、二所示債務清償,因合 夥財產顯不足以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合夥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故請求被告就合夥債務所應分攤之金額,惟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之爭點為:㈠兩造間 之合夥事業財產是否不足以清償債務?㈡原告是否有代合夥 事業清償如附表一、二之債務?㈢原告請求被告各按出資額 分攤其所清償之金額,有無理由?㈣合夥事業對於原告有無 債權存在?原告縱使有代墊但合夥事業是否可以主張抵銷?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間之合夥事業財產是否不足以清償債務? ⒈按合夥之債務應由合夥財產清償,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 ,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始負連帶清償之責任。故合夥 之債權人請求合夥人清償合夥之債務者,應就合夥財產不 足清償合夥之債務,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118號判例參照)。查兩造前於96年間合夥設立艾佛勒斯 托兒所,資本額為1000萬元,原告及被告辛○○、戊○○ 、己○○之出資比例各為2/10,被告乙○○○、丙○○之 出資比例各為1/10,共同經營托兒所、安親班、各項才藝 班等,原告為合夥事業之代表人;嗣艾佛勒斯托兒所於99 年3月17日與庚○○設立之普騰補習班合併,並合意以普 騰補習班為合夥名義對外營業,合併後原告及被告辛○○ 、戊○○、己○○與庚○○就普騰補習班之合夥股權比例 各為2/12,被告乙○○○、丙○○之合夥股權比例各為1/ 12,合夥期限為5年,自99年6月21日起至104年6月20日止 等情,此有兩造簽訂之合夥契約書、臺北縣短期補習班立 案證書、99年3月17日合夥契約書(見調解卷第8至15頁、 第20至2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實在。 ⒉依原告所提原證2之艾佛勒斯托兒所財務報表、原證6之普 騰補習班財務報表所載,至99年6月、99年12月止,艾佛 勒斯托兒所及普騰補習班財務之累計虧損分別為629,632 元、1,846,985元(見調解卷第16、30頁),而據證人即 擔任合夥事業之園長壬○○於本院證述:伊是園長,財務 方面有經手,因艾佛勒斯托兒所的房租比較高,每月35萬 元,人事開銷也較大,初期營運比較不穩定,會有資金不 足的情況,艾佛勒斯托兒所學生的月費是用來支付老師的 薪資,房租、水電費、廠商費用比較大筆資金不足的話會 請原告代墊,從艾佛勒斯托兒所就有資金缺口了,到了普 騰補習班還是有缺口,狀況一樣不好,一樣請原告代墊, 會在股東會提出報告,最後一次股東會伊有在場,但股東 都說沒有錢還原告,伊稽核的部分最後大約欠原告兩百多 萬元,該原證2、6之財務報表是由丁○○、陳姮縵製作, 有經過伊查核等語(見本院卷第174頁背面、175、176、1 77頁);以及證人即負責合夥財務及出納之員工丁○○於 本院證述:原證2、6的財務報表是伊製作的,96年初創時 ,學生人數的部分也有陸續增加,兩年之後房東有要漲房 租,學生部分因為碰到金融海嘯及腸病毒,所以很多家長 都沒有讓小孩繼續來就讀,但是老師的薪資及房租還是一 直有繼續再付,我們為了減少房租的支出,所以我們與普 騰補習班合併,轉過去沒多久,又遇到一批的畢業生畢業 ,所以收入有減少,但是又不能解聘老師,所以老師的薪 資部分還是有給付,因老師的薪資是固定的,而向學生收 的註冊費及保費還是不夠支付我們每個月固定要支付的金 額,因原告是學校唯一負責的窗口,所以這些金額學校需 要代墊的款項都是向原告借,伊管理財務及記帳,記載收 支與不足額,在股東會都會有報告,而股東會議資料冊是 伊與壬○○一同製作的,依據收入支出與廠商請款的單據 來製作,這些資料冊開股東會時都有發給股東,且股東都 有在會議紀錄上簽名,艾佛勒斯托兒所開始發生資金缺口 時約是在金融海嘯時等語(見本院卷第179頁至181頁背面 )。佐以原告於101年5月4日所提出之會議紀錄表(96年 12月5日至99年12月7日)及股東會議資料冊(96年12月至 99年8月),於股東會議資料冊內已詳列記載合夥事業每 月之請款明細、薪資總表、資產負債表及存簿收支明細等 資料,觀其部分收支損益表之內容(99年1至8月)核與前 揭財務報表所載之收入明細情形相符,且於股東會議資料 冊封面亦有艾佛勒斯托兒所之印章,以及歷次會議紀錄表 上亦有各股東親自出席簽到之紀錄,此經證人壬○○證述 :股東會議資料冊由主任製作後伊審核,伊審核的依據就 是單據,開股東會時伊與主任會在場,且會在會議紀錄上 記載有哪些開會內容,之後股東會在會議紀錄上簽名等語 (見本院卷第176頁背面),堪認該會議紀錄表及股東會 議資料冊之備置應符合合夥契約書第6條第6項之規定。因 此,兩造經營之合夥事業確實因遭逢金融海嘯及腸病毒等 事件,致經營不佳,發生資金缺口時曾找原告代墊大筆支 出款項,為減少房租更找上普騰補習班合併,且上開艾佛 勒斯托兒所及普騰補習班之財務報表,係由丁○○參考收 支明細製作並經園長壬○○查核無誤,而就合夥事業所製 作之股東會議資料冊亦會發給股東核閱,足見被告顯然知 悉合夥事業營運困難致生虧損之情事,且亦同意合夥事業 向股東即原告借款以支應資金缺口乙事。則原告主張其因 合夥事業資金不足而代墊款項,核與事實相符,尚非無據 ,被告抗辯原告所提前揭財務報表並無任何製作人之署名 或經合夥人認可之簽章,亦無經全體股東認可蓋章之會計 帳簿可供查核,否認其真正,並認無合夥事業不足以清償 合夥債務之情事云云,應無足取。 ⒊被告雖抗辯原證2之財務報表僅顯示99年1月起之收支數字 ,然於98年尚有結餘574,434元之情況下,何以當月突然 出現高額借貸以及當年度2月及6月均出現異常之借貸金額 ,以致虧損?惟查,依證人丁○○之證述:98年雖有結餘 574,434元,但是我們是把廠商的欠款另外做一個報表, 把結餘做好後才會作清償動作,當時欠款是一直累積的, 因廠商的欠款沒有付出去,所以沒有剩餘,99年1月有一 筆青年創業貸款,那是每個月要去支付的一個貸款金額等 語(見本院卷第183頁及背面),且依98年12月5日會議紀 錄表所載,當時校務事件報告確有提及青年創業貸款80萬 元已完成之事(見會議記錄表別冊內),則該筆青年創業 貸款既屬合夥事業之借資,證人丁○○將之列入經營成本 ,尚無不合,足見證人丁○○所述非虛,被告以此抗辯該 財務報表之真實性,即非有據。 ⒋被告雖又以原告所提前揭文件無法看出合夥之初及辦理增 資之時,原告是否有繳納足額之出資額,若原告自始未曾 繳納其出資額,則縱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情況,亦 係歸因於原告及其小姨子即被告丙○○、岳母即被告戊○ ○並未如實出資之故為辯。然查,艾佛勒斯托兒所原約定 之出資額為1,000萬元,兩造有依約出資,於99年3月17日 與庚○○簽訂合夥契約書與普騰補習班合併之前,兩造就 艾佛勒斯托兒所之資本額按原本初期之入股資金比例增資 ,陸續增資為1250萬元,且增資的資金都有到位,此經證 人丁○○到庭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245頁背面),並有 合夥契約書附卷可參(見調解卷第21頁)。又依97年3月8 日、4月7日之會議記錄表所載,兩造確曾先後二次借調資 金予合夥事業,足認合夥事業確有事後增資乙事。而艾佛 勒斯托兒所於立案前,股東係將出資轉帳至原告之個人帳 戶,此經證人丁○○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49頁),依 原告於華南銀行帳戶明細所載,亦有股東將出資額轉入該 帳戶之款項(見本院卷第263頁)。參以歷次股東會議記 錄表所載,被告於合夥成立後迄與普騰補習班合併時,甚 至99年12月7日最後一次股東會議時,均未有爭執原告或 其餘股東等人有未按實際股份出資之情事。則被告事後執 此抗辯原告或其小姨子即被告丙○○、岳母即被告戊○○ 並未如實出資,致造成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情況,即 難認有理。 ⒌被告另以96年12月股東會議資料冊內之11月份資產負債表 中,速動資產之銀行存款有4,551,234元,但存簿收支明 細之結餘為2,183,982元,及依97年10月15日銀行存摺明 細為302,922元,存款於極短時間迅速減少,有不實財務 管理之情事。惟查,依證人丁○○於本院證述:1000萬元 的資本大部分都是裝修的費用,還有一些桌椅及生財器具 以及房租的押金,這些大約花了600多萬元,開股東會時 都有陳報給股東看過,而房屋的租金、押金、人事、水電 費大約一個月要5、60萬元,至於該筆銀行存款4,551,234 元應該屬於固定資產,在存簿裡沒有出現過這筆資料,那 是我們一開始用的財務系統,應該是系統的錯誤等語(見 本院卷第247頁及背面),而證人丁○○既為合夥事業之 會計,對於合夥財產之收支情形應較被告清楚,且參以兩 造所經營之合夥事業既為補習班,衡情需要投資相當之硬 體設備及場地,則證人丁○○所述合夥資本剛開始大部分 花費在裝修、設備、房租等必要費用約600多萬元,該筆 存款4,551,234元應係指合夥之固定資產,並非不合情理 ,尚堪採信。至被告雖以經檢視股東會議資料冊,將各月 份損益表中收入及支出的數字彙整後,合夥事業自96年11 月至99年8月止,合計虧損為1,486,178元。設若該資料冊 內容為真,以合夥事業成立之初及辦理增資後至少有1250 萬元,扣除虧損1,486,178元,合夥事業應有1,000餘萬元 之資產,並無原告所稱合夥事業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之情 事。惟被告所指上開各月份之收支損益表並未算入合夥事 業之借資墊款,此從前揭艾佛勒斯托兒所及普騰補習班之 財務報表所載,合夥之經營成本欄中除「營運成本」、「 薪資及勞健保」外,另列有「借資」乙項(見調解卷第16 、30頁),以及證人丁○○前揭證述:我們是把廠商的欠 款另外做一個報表,把結餘做好後才會作清償動作,當時 欠款是一直累積的,因廠商的欠款沒有付出去,所以沒有 剩餘等語(見本院卷第183頁及背面)即明。故被告前揭 所辯即難以作為合夥事業尚足以清償合夥債務之認定。 (二)原告是否有代合夥事業清償如附表一、二之債務? ⒈原告主張因合夥事業營運所需,於合夥期間代墊款項而清 償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合夥債務各1,147,898元、1,412,9 13元,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物 為證,堪認屬實。 ⒉被告對於合夥事業確有支出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並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275頁背面),雖否認上開款項為原告所 代墊。然查,依證人壬○○證述:合夥如有資金缺口時, 若屬小額部分,例如書商的錢,伊會先代墊,然後再請款 ,如金額比較大筆、比較急的款項,就是請原告開票或用 現金支付,開股東會時這些款項我們都有帳冊記載,伊有 經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請款單、收據、支票等單據,會 在請款明細註記是何時請原告代墊,原告用現金代墊時是 從他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出來給伊去支廠商付款,這些 股東都很清楚,因為伊會核帳核對學生數及收取的金額, 所以知道發生資金缺口,艾佛勒斯托兒所就有缺口了,到 了普騰補習班還是有缺口,原告的代墊部分會記錄在請款 明細上,伊小額的部分,如果學校有餘額的話就會先還伊 ,原告的部分沒有領到代墊的款項,因為最後一次股東會 伊有在場,但是股東都說沒有錢還他,伊稽核最後積欠原 告約兩百多萬元,之所以會決定向原告借款,是因為股東 會報告時說學校資金不足,原告會代墊,股東也沒有說不 好,就說等有盈餘時再還原告,且如在緊急狀況下,如不 拿錢出來就會跳票,原告身為負責人及股東就會先拿出錢 來,而原證九、十是丁○○及陳姮縵製作的,都是請款明 細及代墊款,伊都有查核過,因為有單據,這些單據股東 也都有看過,至於如何區分哪筆款項是借款還是托兒所的 支出,因為在每個月的股東會議資料冊之請款明細都有寫 到,那些錢都是未支付的,由原告代墊的,且在開會時會 特別告知股東代墊款的部分,在股東會議資料冊裡臨時動 議及重大項目討論都有附上等語(見本院卷第174頁背面 至第179頁);核與證人丁○○之證述:如附表一、二所 檢附的單據是根據原告代墊的項目製作出來,廠商來請款 ,伊主管即壬○○由她先代墊出去,她再去向原告請款, 因原告是我們學校唯一負責人的窗口,所以學校有需要代 墊的款項都是向他借,這些款項後來都沒有還給原告,學 校有開票給原告,但原告是當時的負責人,因原告為保有 個人信用,還是要去支付這筆款項,所以有開等於沒開, 學校後來應該沒有支付能力,這些代墊款部分伊可以分辨 的原因是因為有些部分是伊拿原告的提款單去銀行提領出 來支付給廠商,有些是壬○○將單據交給伊,由伊輸入作 成表格,該部分是廠商來由饒小姐去支付,饒小姐再向原 告請款,不論一開始支付的是不是原告,縱使是饒小姐, 其最後還是要跟原告請款,原告還是要代學校墊款項,因 原告是負責人,其他的股東都不管,伊可以確認附表一、 二都是原告的代墊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79頁背面至第180 頁背面、第182頁背面至第183頁)相符。參以卷附之股東 會議資料冊上,均有前揭證人所述之請款明細及支出,且 原告既為艾佛勒斯托兒所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負有執 行合夥事業運作之義務,則前揭證人所述合夥事業有代墊 款之需要會找原告幫忙乙情,堪認合理。準此,足認原告 主張其因合夥事業營運所需而代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 項,應屬有據,可以採信,被告否認原告有代墊如附表一 、二所示款項,及以原告之請求與民法第681條所定合夥 財產有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之要件有違,尚非可採。 (三)原告請求被告各按出資額分攤其所清償之金額,有無理由 ? ⒈按合夥因合夥人全體同意或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 完成而解散;又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 選任之清算人為之,此為民法第692條、第694條第1項所 明定。次按民法第697條第1項規定,合夥財產,應先清償 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 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本件合夥 於99年11月6日臨時股東會議中決議,依合夥契約書第11 條第2項第2款(喪失或損失合夥財產之大半或全部而合夥 人又不願增資者)推舉被告辛○○為清算人,於99年11月 11日起至20日止刊登頂讓訊息,並依會計作業原則就合夥 設備殘值折舊進行協商,而進行解散清算程序,復召集99 年12月7日之臨時股東會確認股東全體通過不增資,同意 賣出合夥事業,剩餘債務依99年6月21日以前股權比例攤 提,並由合夥負責人同步撤銷牌照,而合夥之固定資產費 用財產經折舊價值後為370,041元等情,已據原告提出以 被告辛○○為寄件人之存證信函、固定資產費用財產折舊 明細表、自由時報節本(見本院卷第301至303頁、第31 2 至318頁)以及99年12月7日之臨時股東會會議記錄表(見 會議記錄表別冊)可證。又合夥事業即普騰補習班已自10 0年1月6日起辦理註銷營業,亦有新北市補習班管理系統1 紙附卷可稽(見調解卷第31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因 此,兩造經營之合夥事業既已選任被告辛○○為清算人, 並同意為合夥之解散及清算程序,所餘合夥設備價值僅有 370,041元,顯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即原告代墊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款項,應堪認定。至於被告雖以上開固定資產 費用財產折舊明細表僅係原告私下自行製作之文件,且未 經全體合夥人簽名確認,不足以作為合夥事業頂讓金額之 證明,原告應提出由會計師具名之文件為證云云。惟查, 該固定資產費用財產折舊明細表為證人丁○○所製作,此 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33頁),其既為合夥事業 之會計,對於合夥剩餘財產應甚瞭解,並非有須由會計師 出具證明之必要,且證人丁○○製作之日期為99年12月1 日(見本院卷第312頁),係在99年12月7日召開臨時股東 會會議之前,而兩造於99年12月7日召開股東會時既決議 同意由被告辛○○就現有合夥設備與廠商協商,剩餘債務 並同意按各合夥人之前股權之比例分攤,衡情該財產折舊 明細表非無於開會時提示予各合夥人閱覽之可能,則渠等 對於合夥設備折舊之剩餘價值多少即應有相當之認知,否 則應不會率予同意就合夥剩餘債務按股權比例分攤。是以 被告前揭辯解不符情理,並非足採。 ⒉次按民法第678條第1項規定,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 費用,得請求償還。又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 ,依民法第681條之規定,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雖連帶 負其責任,但合夥人之債權人為合夥人中之一人時,自己 亦為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其對於合夥之債權與其所負之 連帶債務已因混同而消滅,依民法第274條之規定,他合 夥人亦同免其責任,故該合夥人對於他合夥人,僅得依民 法第281條、第282條之規定,行使其求償權,不得更行請 求連帶清償(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105號判例參照)。查 原告主張其因合夥事業營運所需,代墊清償如附表一、二 所示合夥債務各1,147,898元、1,412,913元,業經認定如 前,於扣除合夥剩餘財產370,041元後,合夥債務尚有2,1 90,770元(計算式:1,147,898+1,412,913-370,041= 2,190,770)。經兩造於臨時股東會中確認合夥債務依99 年6月21日以前之股權比例分攤,且兩造同意合夥人庚○ ○僅為參與合夥之分紅,不分攤虧損之股東,此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有原告100年11月18日寄發之存證信函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206至208頁),而原告與被告辛○○、戊 ○○、己○○、乙○○○、丙○○就合夥之股權比例於合 併後各為2/12、2/12、2/12、2/12、1/12、1/12,則渠等 應分攤合夥債務之金額各為365,128元、365,128元、365, 128元、365,128元(以上計算式:2,190,770×2/12=365 ,128,小數點後四捨五入)、182,564元、182,564元(以 上計算式:2,190,770×1/12=182,564,小數點後四捨五 入)。則原告請求被告辛○○、戊○○、己○○等3人應 分攤之金額各為365,128元;被告乙○○○、丙○○等2人 應分攤之金額各為182,564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 逾上開金額之請求,即非有據。 ⒊末按合夥非有獨立之人格,其財產為各合夥人全體公司共 有,故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而依民法第678 條第1項之規定求償者,其相對人為他合夥人全體,而非 合夥,亦不以合夥業經解散或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 為限(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659號判例參照)。則被告 以原告僅能向合夥事業請求返還代墊款,不得向被告個別 請求,本件被告等應屬當事人不適格云云,即不足取。 (四)合夥事業對於原告有無債權存在?原告縱使有代墊但合夥 事業是否可以主張抵銷? 被告抗辯原告擅自將合夥事業於其位於華南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個人帳戶內之350萬元財產,陸續移轉給其配 偶阮韻璇,合夥事業就該筆350萬元帳款對原告應有債務 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得向原告主張抵銷其墊付之 款項云云。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 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00 條第2項對經裁判之抵銷數額,復明定有既判力,則主張 抵銷之當事人就其主張抵銷之債權及數額確實存在之事實 自負有舉證責任。而查,上開帳戶為原告之個人帳戶,並 非合夥事業即艾佛勒斯托兒所所設立之帳戶,況且被告亦 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將上開款項移轉予其配偶阮韻璇之行為 ,即為原告挪用款項而有積欠合夥財產之情事,則被告以 合夥事業對於原告有上開債權存在而主張抵銷云云,尚屬 無據,自無可取。 (五)另被告戊○○、丙○○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則就本院認定前述被告乙○○○、 丙○○等2人應分攤之金額各為182,564元部分,自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衡諸證據優勢原則,原告主張其有代墊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合夥債務,及被告辛○○、戊○○、己○○等3 人應分攤之金額各為365,128元;被告乙○○○、丙○○等2 人應分攤之金額各為182,564元,即屬有據,至逾上開金額 之請求,即非有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辛○○、戊○○、 己○○應各給付365,128元;被告乙○○○、丙○○應各給 付182,564元,以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被告辛○○ 自100年6月20日、被告戊○○自同年6月9日、被告己○○自 同年6月19日、被告乙○○○、丙○○均自同年6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即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七、按在原告或被告有多數之共同訴訟且合併判決時,均應合併 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是否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 命被告全數給付之款項已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金額,即 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原告與被告辛○○、己○○、乙 ○○○分別陳明願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 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金額併予准許之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 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業經本 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 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一:艾佛勒斯國際幼兒學校新店總校由原告依96年間簽立 合夥契約書所代墊之款項一覽表 ┌──┬─────┬────────┬─────┬────┬────────────┬───────┐ │編號│代墊款日期│ 代墊項目名稱 │ 金 額 │代墊原因│ 證 物 內 容 │ 證據出處 │ │ │ (民國) │ │(新臺幣)│ │ │(本院卷頁數)│ ├──┼─────┼────────┼─────┼────┼────────────┼───────┤ │ │ │ │ │ │1.重大校務事件報告 │ │ │ 1 │ 99/02/01 │99年2月房屋租金 │267,572元 │學收不足│2.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 第48至50頁 │ │ │ │ │ │ │3.華南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往│ │ │ │ │ │ │ │ 來明細表 │ │ ├──┼─────┼────────┼─────┼────┼────────────┼───────┤ │ 2 │ 98/03/03 │魯齊文宣品分期款│ 56,030元 │學收不足│1.約定戶轉帳明細 │ 第51頁 │ │ │ │ │ │ │2.98年3月3日請款單 │ │ ├──┼─────┼────────┼─────┼────┼────────────┼───────┤ │ │ │ │ │ │1.98年1月23日請款單 │ │ │ 3 │ 98/01/23 │ 年終獎金 │ 65,000元 │學收不足│2.9801新店總校年終獎金簽│ 第52頁 │ │ │ │ │ │ │ 收單 │ │ ├──┼─────┼────────┼─────┼────┼────────────┼───────┤ │ │ │ 廠商票款 │ │ │1.980302轉帳明細暨支票 │ │ │ │ │(含圍兜、中科消│ │ │ 明細 │ │ │ │ │防、羊奶、金儀影│ │ │2.98年3月3日請款單 │ │ │ 4 │ 98/03/02 │印機租賃、洪叔叔│151,581元 │學收不足│3.各家廠商請款單據 │ 第53至72頁 │ │ │ │學童專車、三豐文│ │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 │ │ │ │化畢冊訂金、小玩│ │ │ 行付款支票簽收影本 │ │ │ │ │童等) │ │ │ │ │ ├──┼─────┼────────┼─────┼────┼────────────┼───────┤ │ │ │ │ │ │1.97年11月30日請款單 │ │ │ │ │ │ │ │2.臺北縣政府98年3月23日 │ │ │ 5 │ 97/11/30 │臺北縣政府罰款暨│133,340元 │學收不足│ 北府社兒字第0000000000│ 第73至77頁 │ │ │ │97年12月房屋租金│ │ │ 號函 │ │ │ │ │ │ │ │3.分期付款同意書 │ │ │ │ │ │ │ │4.繳款書 │ │ │ │ │ │ │ │5.97年12月房屋租金10萬元│ │ │ │ │ │ │ │借據(參代墊款單據明細別│ │ │ │ │ │ │ │冊) │ │ ├──┼─────┼────────┼─────┼────┼────────────┼───────┤ │ 6 │ 98/09/23 │職員Tiffany9607 │ 40,161元 │學收不足│98年7月請款單 │ 第78頁 │ │ │ │~9709勞健保費 │ │ │ │ │ ├──┼─────┼────────┼─────┼────┼────────────┼───────┤ │ 7 │ 99/09/23 │職員Angel9607~ │ 54,765元 │學收不足│98年7月請款單 │ 第79頁 │ │ │ │9709勞健保費 │ │ │ │ │ ├──┼─────┼────────┼─────┼────┼────────────┼───────┤ │ 8 │ 97/10/21 │ 文宣郵寄費用 │ 750元 │學收不足│1.97年10月21日請款單 │ 第80頁 │ │ │ │ │ │ │2.購買票品證明單 │ │ ├──┼─────┼────────┼─────┼────┼────────────┼───────┤ │ │ │ │ │ │9811特支費名冊(薪資明細│ │ │ 9 │ 98/12/10 │ 9811教職員薪資 │191,800元 │學收不足│簽收;說明:總金額235,03│ 第81頁 │ │ │ │ │ │ │6元、借款191,800元) │ │ ├──┼─────┼────────┼─────┼────┼────────────┼───────┤ │ │ │周玟馨97學年第一│ │ │1.98年1月2日請款單 │ │ │ │ │學期之退保額(說│ │ │2.97年12月19日支出證明單│ │ │ 10 │ 97/12/19 │明:學生保額5,00│ 5,000元 │學收不足│ 暨簽收(總金額42,800元│ 第82頁 │ │ │ │0元、教材4,800元│ │ │ 、借款5,000元) │ │ │ │ │、註冊33,000元)│ │ │ │ │ ├──┼─────┼────────┼─────┼────┼────────────┼───────┤ │ │ │ │ │ │1.97年7月12日請款單 │ │ │ 11 │ 97/06/30 │ 97年6月份菜錢 │ 8,868元 │學收不足│2.嘉豐蔬果行97年6月30日 │ 第83頁 │ │ │ │ │ │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 │ ├──┼─────┼────────┼─────┼────┼────────────┼───────┤ │ │ │ │ │ │1.97年7月9日請款單 │ │ │ 12 │ 97/07/09 │ 文具用品 │ 1,800元 │學收不足│2.台笠書局免用統一發票收│ 第84頁 │ │ │ │ │ │ │ 據 │ │ ├──┼─────┼────────┼─────┼────┼────────────┼───────┤ │ │ │ │ │ │1.97年7月18日請款單 │ │ │ 13 │ 97/07/18 │沙畫(招生用品)│ 550元 │學收不足│2.有佳精品批發行免用統一│ 第85頁 │ │ │ │ │ │ │ 發票收據 │ │ ├──┼─────┼────────┼─────┼────┼────────────┼───────┤ │ │ │970711博帝高爾夫│ │ │ │ │ │ │ │球場教練鐘點費 │ │ │1.97年7月11日請款單 │ │ │ 14 │ 97/07/11 │1,000元、計球零 │ 1,260元 │學收不足│2.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 第86頁 │ │ │ │售200元、快樂腳 │ │ │3.統一發票2紙 │ │ │ │ │(DVD)出租費60 │ │ │ │ │ │ │ │元 │ │ │ │ │ ├──┼─────┼────────┼─────┼────┼────────────┼───────┤ │ │ │ │ │ │1.97年10月21日請款單 │ │ │ 15 │ 97/10/21 │ 繪本故事書 │ 1,200元 │學收不足│2.三之三文化事業股份有限│ 第87頁 │ │ │ │ │ │ │ 公司統一發票 │ │ ├──┼─────┼────────┼─────┼────┼────────────┼───────┤ │ │ │970704博帝高爾夫│ │ │1.97年7月4日請款單 │ │ │ 16 │ 97/07/04 │球場教練鐘點費 │ 2,308元 │學收不足│2.博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免│ 第88頁 │ │ │ │2,000元、計球零 │ │ │ 用統一發票收據 │ │ │ │ │售400元 │ │ │3.統一發票1紙 │ │ ├──┼─────┼────────┼─────┼────┼────────────┼───────┤ │ │ │臺北火車站演藝廳│ │ │ │ │ │ 17 │ 97/07/25 │(畢業典禮場租費│ 7,000元 │學收不足│97年7月25日請款單 │ 第89頁 │ │ │ │ ) │ │ │ │ │ ├──┼─────┼────────┼─────┼────┼────────────┼───────┤ │ │ │贈竹圍分校開幕禮│ │ │1.98年8月15日請款單 │ │ │ 18 │ 98/08/15 │品(東元電冰箱、│ 4,300元 │學收不足│2.統一發票1紙(總金額 │ 第90頁 │ │ │ │尚朋堂烘碗機) │ │ │ 8,350元、借款4,300元)│ │ ├──┼─────┼────────┼─────┼────┼────────────┼───────┤ │ │ │ │ │ │1.98年7月15日請款單 │ │ │ 19 │ 98/07/15 │ 魯齊設計分帳 │ 2,950元 │學收不足│2.廠商請款單(總金額7,800│ 第91頁 │ │ │ │ │ │ │ 元、借款2,950元) │ │ ├──┼─────┼────────┼─────┼────┼────────────┼───────┤ │ 20 │ 98/09/23 │教職員Amy9607~ │ 48,000元 │學收不足│98年7月請款單 │ 第92頁 │ │ │ │9709勞健保費 │ │ │ │ │ ├──┼─────┼────────┼─────┼────┼────────────┼───────┤ │ │ │ │ │ │1.98年10月27日請款單 │ │ │ 21 │ 98/10/27 │98年9月份羊奶費 │ 8,600元 │學收不足│2.嘉南羊乳98年10月26日支│ 第93頁 │ │ │ │ │ │ │ 出證明單暨簽收 │ │ ├──┼─────┼────────┼─────┼────┼────────────┼───────┤ │ 22 │ 98/12/03 │ 青創貸款手續費 │ 12,857元 │學收不足│98年12月3日臺灣中小企業 │ 第94頁 │ │ │ │ │ │ │銀行收據聯 │ │ ├──┼─────┼────────┼─────┼────┼────────────┼───────┤ │ │ │ 教師節禮金 │ │ │ │ │ │ 23 │ 97/09/28 │(新學友圖書禮券│ 1,500元 │學收不足│97年9月28日請款單 │ 第95頁 │ │ │ │,5人×300元) │ │ │ │ │ ├──┼─────┼────────┼─────┼────┼────────────┼───────┤ │ │ │新北市政府社會 │ │社會局強│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0年5 │ │ │ 24 │100/05/09 │局罰款餘款後補 │ 80,706元 │制執行 │月9日北社兒字第000000000│ 第96頁 │ │ │ │ │ │ │9號函 │ │ ├──┴─────┴────────┴─────┴────┴────────────┴───────┤ │以上合計代墊款金額為新臺幣1,147,898元 │ └─────────────────────────────────────────────────┘ 附表二:普騰文理語文電腦短期補習班由原告依99年3月17日簽 立合夥契約書所代墊之款項一覽表 ┌──┬─────┬────────┬─────┬────┬────────────┬───────┐ │編號│代墊款日期│ 代墊項目名稱 │ 金 額 │代墊原因│ 證 物 內 容 │ 證據出處 │ │ │ (民國) │ │(新臺幣)│ │ │(本院卷頁數)│ ├──┼─────┼────────┼─────┼────┼────────────┼───────┤ │ │ │ 廠商票款 │ │ │1.約定戶轉帳及簽收證明 │ │ │ │ │(含菜錢、高屏羊│ │ │2.各家廠商請款單據 │ │ │ │ │奶、天天文宣、雜│ │ │3.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及│ │ │ 1 │ 99/07/31 │糧、金儀影印機租│ 100,000元│學收不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 第98至118頁 │ │ │ │賃、房屋租賃稅等│ │ │ 行付款支票簽收影本 │ │ │ │ │) │ │ │4.房屋租賃稅繳款書 │ │ │ │ │ │ │ │5.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 │ ├──┼─────┼────────┼─────┼────┼────────────┼───────┤ │ │ │ │ │ │1.99年8月9日請款單 │ │ │ 2 │ 99/08/13 │99年7月教職員薪 │ 420,000元│學收不足│2.9907薪資、獎金及其他款│ 第119至120頁 │ │ │ │資 │ │ │ 項發放清冊;9907各專科│ │ │ │ │ │ │ │ 費用暨員工簽收 │ │ │ │ │ │ │ │3.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 │ │ │ │ │ │ │ (參代墊款單據明細別冊│ │ │ │ │ │ │ │ ) │ │ ├──┼─────┼────────┼─────┼────┼────────────┼───────┤ │ │ │ │ │ │1.99年10月21日華南商業銀│ │ │ │ │ │ │ │ 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 │ │ 3 │ 99/10/21 │ 991021~991120 │ 140,000元│學收不足│ 收據) │ 第121至123頁 │ │ │ │ 房屋租金 │ │ │2.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 │ │ │ │ │ │ │3.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付│ │ │ │ │ │ │ │ 款支票影本 │ │ ├──┼─────┼────────┼─────┼────┼────────────┼───────┤ │ │ │ │ │ │1.99年11月22日華南商業銀│ │ │ │ │ │ │ │ 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 │ │ │ │ │ │ │ 收據) │ │ │ 4 │ 99/11/21 │ 991121~991220 │ 140,000元│學收不足│2.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 第124至127頁 │ │ │ │ 房屋租金 │ │ │3.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付│ │ │ │ │ │ │ │ 款支票影本 │ │ │ │ │ │ │ │4.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 │ ├──┼─────┼────────┼─────┼────┼────────────┼───────┤ │ 5 │ 99/11/30 │ 廠商票款 │ 4,863元 │學收不足│ │ │ │ │ │ (親親自然) │ │ │1.99年11月22日華南商業銀│ │ ├──┼─────┼────────┼─────┼────┤ 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 │ │ 6 │ 99/11/30 │ 廠商票款 │ 31,080元 │學收不足│ 收據) │ │ │ │ │ (9907菜錢) │ │ │2.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 第128至132頁 │ ├──┼─────┼────────┼─────┼────┤3.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付│ │ │ 7 │ 99/11/30 │ 廠商票款 │ 23,458元 │學收不足│ 款支票影本 │ │ │ │ │(全國舞蹈社~畢│ │ │ │ │ │ │ │典舞衣) │ │ │ │ │ ├──┼─────┼────────┼─────┼────┼────────────┼───────┤ │ 8 │ 99/12/21 │99年12月房屋租金│ 140,000元│學收不足│1.99年12月21日華南商業銀│ │ ├──┼─────┼────────┼─────┼────┤ 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 │ │ │ │ │ │ │ 收據) │ │ │ │ │ │ │ │2.房屋租賃稅繳款書 │ │ │ │ │ │ │ │3.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付│ 第133至137頁 │ │ 9 │100/01/01 │ 99年12月 │ 14,000元 │學收不足│ 款支票影本 │ │ │ │ │ 房屋租賃稅 │ │ │4.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 │ │ │ │ │ │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 │ │ │ │ │ │ │ 行付款支票影本 │ │ ├──┼─────┼────────┼─────┼────┼────────────┼───────┤ │ 10 │ 99/12/31 │ 991231應付票據 │ 38,696元 │學收不足│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 │ 第138頁 │ ├──┼─────┼────────┼─────┼────┼────────────┼───────┤ │ │ │ │ │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 │ │ │ │ │ │ │ 款憑證 │ │ │ 11 │100/01/21 │100年1月房屋租金│140,000元 │學收不足│2.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付│ 第139至141頁 │ │ │ │ │ │ │ 款支票影本 │ │ │ │ │ │ │ │3.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 │ ├──┼─────┼────────┼─────┼────┼────────────┼───────┤ │ │ │ │ │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 │ │ 12 │100/01/01 │ 100年1月 │ 14,000元 │學收不足│ 行付款支票影本 │ 第142至144頁 │ │ │ │ 房屋租賃稅 │ │ │2.帳戶支出交易明細 │ │ ├──┼─────┼────────┼─────┼────┼────────────┼───────┤ │ │ │ │ │ │1.99年11月20日請款單 │ │ │ 13 │100/01/10 │立案前室內裝修費│ 60,000元 │學收不足│2.樑山工程行免用統一發票│ 第145至147頁 │ │ │ │ │ │ │ 收據2紙 │ │ │ │ │ │ │ │3.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 │ ├──┼─────┼────────┼─────┼────┼────────────┼───────┤ │ │ │ 99年11月電費 │ │ │ │ │ │ 14 │100/01/15 │(用電計費期間99 │ 29,785元 │學收不足│1.99年11月20日請款單 │ 第148頁 │ │ │ │年8月27日至99年 │ │ │2.99年11月電費通知及收據│ │ │ │ │10月27日) │ │ │ │ │ ├──┼─────┼────────┼─────┼────┼────────────┼───────┤ │ │ │99年11月29日第23│ │ │1.99年12月請款單 │ │ │ 15 │100/01/26 │期匯豐汽車股份有│ 11,856元 │學收不足│2.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 第149至150頁 │ │ │ │限公司車貸 │ │ │ 司代收款繳款證明 │ │ │ │ │ │ │ │3.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 │ ├──┼─────┼────────┼─────┼────┼────────────┼───────┤ │ 16 │100/02/01 │ 100年2月 │ 14,000元 │學收不足│1.帳戶交易明細 │ 第151至152頁 │ │ │ │ 房屋租賃稅 │ │ │2.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 │ ├──┼─────┼────────┼─────┼────┼────────────┼───────┤ │ │ │99年10月27日至99│ │ │ │ │ │ │ │年12月28日電費 │ │ │ │ │ │ 17 │100/03/15 │14,341元、接電費│ 15,919元 │已無營利│ 台灣電力公司收據3紙 │ 第153至154頁 │ │ │ │99元;99年12月28│ │ │ │ │ │ │ │日至100年2月25日│ │ │ │ │ │ │ │電費1,479元 │ │ │ │ │ ├──┼─────┼────────┼─────┼────┼────────────┼───────┤ │ │ │100年2月水費等應│ │ │ │ │ │ │ │繳總金額297元( │ │ │ │ │ │ │ │計費期間:099120│ │ │ │ │ │ 18 │100/03/18 │3~0000000);99│ 845元 │已無營利│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繳費│ 第155頁 │ │ │ │年12月水費等應繳│ │ │收據1紙 │ │ │ │ │總金額548元(計 │ │ │ │ │ │ │ │費期間0000000~ │ │ │ │ │ │ │ │0000000) │ │ │ │ │ ├──┼─────┼────────┼─────┼────┼────────────┼───────┤ │ 19 │100/03/18 │室內設備修繕零件│ 4,411元 │已無營利│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新店 │ 第156頁 │ │ │ │ │ │ │ 分公司出貨明細單1份 │ │ ├──┼─────┼────────┼─────┼────┼────────────┼───────┤ │ 20 │100/05/24 │99學年度下學期大│ 70,000元 │已無營利│ 100年5月24日代墊款證明 │ 第157頁 │ │ │ │班幼童教育券費用│ │ │ 書1紙 │ │ ├──┴─────┴────────┴─────┴────┴────────────┴───────┤ │以上合計代墊款金額為新臺幣1,412,913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730 731 732 733 734 735 736 737 738 739 740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 748 749 750 751 752 753 754 755 756 757 758 759 760 761 762 763 764 765 766 767 768 769 770 771 772 773 774 775 776 777 778 779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788 789 790 791 792 793 794 795 796 797 798 799 800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817 818 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