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865號
原 告 江智安
訴訟
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
複代 理 人 曾獻賜律師
被 告 鄭嘉瑩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憲勳律師
被 告 廖富貴
吳陳素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 理 人 賴怡文律師
林 蔓
被 告 陳桂英
阮韻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辛○○、戊○○、己○○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
壹佰貳拾捌元,被告乙○○○、丙○○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捌萬貳仟伍佰陸拾肆元,以及被告辛○○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
日起、被告戊○○自同年六月九日起、被告己○○自同年六月十
九日起、被告乙○○○、丙○○自同年六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被告按給付金額之比例分
別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原告各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元為被告辛
○○、戊○○、己○○供
擔保後;各以新臺幣陸萬壹仟元為被告
乙○○○、丙○○供擔保後,得為
假執行。被告辛○○、己○○
如各以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被告
乙○○○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又不變更
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
法律上之陳
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
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
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
時原依
民法第681條及
合夥契約書約定,請求判決聲明:㈠
被告辛○○、戊○○、己○○、乙○○○、丙○○應
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8,31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辛○○、戊
○○、己○○、乙○○○、丙○○、庚○○應連帶給付1,17
7,4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嗣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19日本院辯論
期日當庭
撤回對被告庚○○之起訴,並經其表示同意撤回在案(見本
院卷第27 4頁背面)。原告先以101年11月28日更正聲明狀
更正該㈡聲明為:被告辛○○、戊○○、己○○、乙○○○
、丙○○應連帶給付原告1,177,427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
見本院卷第296頁),
核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並無不合。
原告又以102年1月9日更正聲明續一狀將該㈡聲明之金額減
縮為1,067,386元(見本院卷第310頁),復以
兩造合夥設立
之「台北縣私立艾佛勒斯托兒所附設課後托育中心」(下稱
艾佛勒斯托兒所)與庚○○設立之「普騰文理語文電腦短期
補習班」(下稱普騰補習班)合併,合併後之
合夥人應概括
繼受合併前合夥團體之債務,而於同年2月1日以更正聲明續
二狀,以前開㈠聲明請求金額918,318元,與前開㈡聲明請
求金額1,067,386元,合計合夥債務為1,985,704元,應由合
併後之合夥人即兩造概括繼受,並就原告及被告辛○○、戊
○○、己○○、乙○○○、丙○○就合夥債務之分攤比例計
算,因而追加依民法第281條、第282條、第678條第1項之規
定,變更
訴之聲明為:被告辛○○、戊○○、己○○應各給
付原告397,141元,及被告乙○○○、丙○○應各給付原告
198,57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22頁)。核其請求之基礎事
實均係基於兩造所生之合夥契約,且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依
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又被告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前於96年間合夥設立艾佛勒斯托兒所,合夥資本額為
1000萬元,原告及被告辛○○、戊○○、己○○之出資比
例各為2/10,被告乙○○○、丙○○之出資比例各為1/10
,共同經營托兒所、安親班、各項才藝班等,因招生人數
不如預期,收入不敷成本支出,原告為合夥事業之代表人
,基於營運所需,
乃為合夥債務清償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共
1,147,898元。艾佛勒斯托兒所乃於99年3月17日與庚○○
設立之普騰補習班合併,並
合意以普騰補習班為合夥名義
及其營業地址「新北市○○區○○路○○號1樓」對外營業
,合併後原告及被告辛○○、戊○○、己○○與訴外人庚
○○就普騰補習班之合夥股權比例2/12,被告乙○○○、
丙○○之合夥股權比例為1/12,合夥期限為5年,自99年6
月21日起至104年6月20日止。
惟普騰補習班亦因招生人數
不足,收入不足以支付成本開銷,不
堪長期虧損、負債,
原告因應普騰補習班之營運所需,為該合夥事業清償如附
表二所示之合夥債務共1,412,913元。嗣兩造為解散合夥
事業,於99年11月6日推選被告辛○○為
清算人,經折舊
及結算合夥事業之殘值為370,041元,將普騰補習班之合
夥事業財產即學生、設備全部轉讓予
第三人朋橋托兒所後
解散,並於100年1月6日辦理註銷營業,已踐行並完成清
算程序。因合併後之合夥人應概括繼受合併前合夥團體之
債務,且因合夥事業之剩餘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依合夥契
約書約定及民法第681條之規定,普騰補習班之合夥財產
既不足以清償合夥之債務,各合夥人自須負連帶清償責任
。惟原告亦為合夥人之一,扣除合夥剩餘財產110,041元
(殘值370,041元先抵充扣除附表一編號1之99年2月份房
租以26萬元整數計算)及原告應分攤之部分後,合夥債務
合計為1,985,704元,且庚○○就合夥債務所負之清償義
務,因兩造同意
免除,故被告辛○○、戊○○、己○○就
合併後合夥股權比例各為2/10,被告乙○○○、丙○○則
為1/10,依前開分攤比例計算,被告辛○○、戊○○、己
○○各應分攤之金額為397,141元(計算式:1,985,704×
2/10=397,141,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被告乙○○○、
丙○○應分攤之金額為198,570元(計算式:1,985,704×
1/10=198,570,小數點後四捨五入)。爰依民法第281條
、第282條、第678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訴
等情。
(二)聲明:被告辛○○、戊○○、己○○應各給付原告397,14
1元,及被告乙○○○、丙○○應各給付原告198,570元,
以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又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得為假執行。
二、被告分別
抗辯如下:
(一)被告辛○○部分:
⒈原告主張兩造間之合夥事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其有為合
夥事業清償債務
云云,被告否認合夥事業對外負有債務,
並否認原告有為合夥事業艾佛勒斯托兒所及普騰補習班代
墊款項,原告應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又原告所提出之原證2艾佛勒斯托兒所財務報表、原證6
普騰補習班財務報表,因其上並無任何製作人之署名或經
合夥人認可之簽名或蓋章,故被告否認其形式及實質上之
真正。其次,有關原證2之實質真正,原證2僅顯示99年1
月起之收支數字,然於98年尚有結餘且當月收入扣掉支出
綽綽有餘之情況下,何以當月突然出現高額借貸以及當年
度2月及6月均出現異常之借貸金額,以致虧損?原告自應
就何以於營運正常下高額借貸以致合夥財產不足清償之原
因善盡
舉證責任。再者,有關原證6之實質真正,原證6僅
顯示99年7月起之收支狀況,然何以當月之營運成本、薪
資及勞健保暴增為其他月份之2.5~6倍之多,尤其薪資及
勞健保應屬波動性較小之固定成本,何以7月份支出之薪
資及勞健保約為其他月份之2.5 倍?原告自應就何以於營
運正常下99年7月支出暴增,以致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善盡
舉證責任。
⒉倘
系爭艾佛勒斯托兒所及普騰補習班有收入不足清償支出
之情形發生時,衡諸常情,原告自應先召集合夥人討論如
何轉虧為盈,或就原有合夥財產(如原有之課桌椅、遊樂
設施、器具、教具等)為處分(如出租或出售),以清償
債務。然本件原告均未為前列應變措施,於尚有合夥財產
之情況下,驟然告知被告等人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其
已代墊大筆款項並起訴請求給付,顯然與民法第681條所
規定「合夥財產有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之要件有違。至
於原告所謂艾佛勒斯托兒所、普騰補習班分別虧損1,147,
898元、1,412,913元,依兩造分別簽立之合夥契約書第6
條第6項關於簿冊之備置約定,原告所提文件並無任何經
全體股東認可蓋章之會計帳簿可供查核,其請求自無理由
。
⒊原告所提原證9代墊款項一覽表之款項多發生於97、98年
間,按原告所提原證2顯示98年度尚有結餘,何以會有原
告所謂之學收不足而代為清償多筆款項?又原告如何證明
原證9、原證10所提款項並非已列於財務報表中之營運成
本,且該款項為其所代墊?如何證明其未受清償?故原證
9、10之形式及實質之真正均有疑義。又原告雖以101年5
月4日民事
陳報狀提出會議
記錄表、股東會議資料冊及代
墊款單據明細(見本院卷第197至198頁及其附件冊),然
於部分之會議記錄表、全部之股東會議資料冊及代墊款單
據明細並未經合夥人認可之簽名或蓋章於其上,故被告否
認其形式及實質之真正。況原告應提出原始資金總額,以
說明合夥事業如何虧損,及原告究竟係補出資或是真有所
謂的代墊款,不應僅以證人丁○○概括之證述即認為已善
盡舉證責任;
易言之,證人丁○○對於資產負債表之錯誤
避重就輕,伊證述之憑信性不足,原告顯然未對被告說明
合夥財產之真實狀況等語。
(二)被告己○○、乙○○○除援用被告辛○○之抗辯外,另補
充如下:
⒈本件原告主張係就合夥事業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部分
為清償,就該不足清償數額之部分,原告與被告等人同為
之連帶
債務人,而依民法第280條前段規定,連帶債務人
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應平均分
擔義務,縱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等人仍否認),被告
等人亦僅就其分擔額部分負清償之責。況依現有之卷證資
料,實無法看出合夥之初及辦理增資之時,原告是否有繳
納足額之出資額,若原告自始未曾繳納其出資額,則
縱有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情況,亦係歸因於原告及其小姨
子即被告丙○○、岳母即被告戊○○並未如實出資之故,
是原告向被告等請求連帶債務之內部分擔,應無理由。原
告僅以模糊不清之單據,另傳喚與原告共同管理財務、製
作不實財務資料等有特殊關係之證人出庭作證,以包裹問
答之方式,試圖證明艾佛勒斯托兒所及普騰補習班之合夥
財產有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情事,且股東均知情並同意由
原告代墊之情事。惟原告自始均未整理資金流向並說明何
以需代墊款項?及提出完整書面資料以供比對帳款。況原
告身為合夥事務執行人,對合夥事業之帳目應十分清楚,
其卻未就合夥財產之金錢流向為交代,而僅提供大量未經
整理、龐雜繁亂之資料,顯未盡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
所定舉證之責。若原告有未如實出資、中飽私囊或將資金
挪作他用之情,被告等人將如何得知與查核?甚至證人壬
○○、丁○○也可能被矇蔽而誤以為有資金缺口,從而在
法庭上為錯誤之陳述。
⒉經被告檢視股東會議資料冊,發現若將各月份損益表中收
入及支出的數字加以彙整,合夥事業自96年11月至99年8
月止,合計虧損為1,486,178元(見本院卷第243頁)。
是
以,設若該資料冊內容為真實,以合夥事業成立之初資產
至少有12,500,000元為計算基準,扣除各月損益表合計之
總虧損1,486,178元,合夥事業應尚有1,000餘萬元之資產
,顯無原告
所稱合夥事業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之情事。如
前所述,原告及其家人極可能有未實際出資之情況,則原
告若有為合夥事業墊付款項,亦僅係其在履行出資義務之
方式而已,非但不能據以向被告等人請求返還,甚至必須
將未如實出資之剩餘款項再給付與合夥事業。再者,縱使
原告有如實出資,其亦無法證明合夥事業有財產不足清償
債務之情狀,故原告若真有為合夥事業墊付款項,原告也
僅能主張民法第678條第1項所定請求合夥事業返還而已。
準此,本件被告等應屬當事人不
適格,
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況且,原告擅自將合夥事業於甲○○之華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350萬元財產,陸續移轉給其
配偶阮韻璇,合夥事業就該筆350萬元帳款對原告應有
債
務不履行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得向原告主張抵銷其墊付
之款項。
⒊合夥事業解散後,須經清算程序,而於清算人了結現有債
務、收取
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剩餘財產等事
務後,清算程序方告完結。
嗣後始存在「剩餘財產依出資
比例返還各合夥人」或「合夥人就債務不足額連帶清償」
之問題。本件原告先於本院101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稱合夥事業未經清算,卻又於其後之庭期改口。顯然
連原告本身都搞不清楚合夥事業之財產狀況,如此情況之
下被告又怎能信服原告所稱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云云?
原告復提出原證14之99年12月3日新店郵局第3937號
存證
信函、原證15之固定資產費用財產折舊明細表、原證16之
自由時報節本作為合夥事業有為清算程序之
佐證,然原證
14、16至多僅能證明清算人欲出售合夥財產,尚無法證明
售予何人、出售之金額以及是否確實有出售等情;原證15
更僅係原告私下自行製作之文件,
詎原告竟以此作為合夥
事業頂讓金額之證明,
洵不足取,蓋合夥事業若真有對外
頂讓,原告則應提出相關匯款單據或契約,而原告既稱原
證15係由會計師出具,則自應提出會計師具名之文件。縱
或合夥事業出售370,041元乙節為真,原告仍未就合夥財
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舉證,其請求自無理由。
(三)被告辛○○、己○○、乙○○○均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
行聲請均駁回;及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予
假執行。
(四)另被告戊○○、丙○○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準備書狀爭執。
三、兩造同意之不爭執事項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辛○○、己○○、乙○○○、戊○○、丙○○
等人於96年簽立合夥契約書,合夥
期間至106年4月17日為
止,合夥事業為艾佛勒斯托兒所,艾佛勒斯托兒所原約定
應出資額為1,000萬元。兩造推選原告為合夥事業代表人
執行合夥事務。
(二)原告與被告己○○、乙○○○、辛○○、戊○○、丙○○
等人,於99年3月17日與庚○○簽訂合夥契約書與普騰補
習班合併,並以「普騰補習班」為合夥名義對外營業。合
夥期間為5年,自99年6月21日起至104年6月20日止,合夥
事業代表人為庚○○,且兩造同意庚○○僅為參與分紅,
不分攤虧損之股東。普騰補習班自100年1月6日起辦理註
銷營業。
(三)艾佛勒斯托兒所及普騰補習班合夥事業,曾支出如附表一
(即原證3、原告100年11月22日所提附表一)及如附表二
(即原證8、原告100年11月22日所提附表二)所列之款項
。
四、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間有合夥關係存在,其為艾佛勒斯托兒
所及普騰補習班合夥事業如附表一、二所示債務清償,因合
夥財產顯不足以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合夥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故請求被告就合夥債務所應分攤之金額,惟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之爭點為:㈠兩造間
之合夥事業財產是否不足以清償債務?㈡原告是否有代合夥
事業清償如附表一、二之債務?㈢原告請求被告各按出資額
分攤其所清償之金額,有無理由?㈣合夥事業對於原告有無
債權存在?原告縱使有代墊但合夥事業是否可以主張抵銷?
五、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間之合夥事業財產是否不足以清償債務?
⒈按合夥之債務應由合夥財產清償,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
,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始負連帶清償之責任。故合夥
之
債權人請求合夥人清償合夥之債務者,應就合夥財產不
足清償合夥之債務,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49年
台上字第
118號判例
參照)。查兩造前於96年間合夥設立艾佛勒斯
托兒所,資本額為1000萬元,原告及被告辛○○、戊○○
、己○○之出資比例各為2/10,被告乙○○○、丙○○之
出資比例各為1/10,共同經營托兒所、安親班、各項才藝
班等,原告為合夥事業之代表人;嗣艾佛勒斯托兒所於99
年3月17日與庚○○設立之普騰補習班合併,並合意以普
騰補習班為合夥名義對外營業,合併後原告及被告辛○○
、戊○○、己○○與庚○○就普騰補習班之合夥股權比例
各為2/12,被告乙○○○、丙○○之合夥股權比例各為1/
12,合夥期限為5年,自99年6月21日起至104年6月20日止
等情,此有兩造簽訂之合夥契約書、臺北縣短期補習班立
案證書、99年3月17日合夥契約書(見調解卷第8至15頁、
第20至2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堪信為實在。
⒉依原告所提原證2之艾佛勒斯托兒所財務報表、原證6之普
騰補習班財務報表
所載,至99年6月、99年12月止,艾佛
勒斯托兒所及普騰補習班財務之累計虧損分別為629,632
元、1,846,985元(見調解卷第16、30頁),而據證人即
擔任合夥事業之園長壬○○於本院證述:伊是園長,財務
方面有經手,因艾佛勒斯托兒所的房租比較高,每月35萬
元,人事開銷也較大,初期營運比較不穩定,會有資金不
足的情況,艾佛勒斯托兒所學生的月費是用來支付老師的
薪資,房租、水電費、廠商費用比較大筆資金不足的話會
請原告代墊,從艾佛勒斯托兒所就有資金缺口了,到了普
騰補習班還是有缺口,狀況一樣不好,一樣請原告代墊,
會在股東會提出報告,最後一次股東會伊有在場,但股東
都說沒有錢還原告,伊稽核的部分最後大約欠原告兩百多
萬元,該原證2、6之財務報表是由丁○○、陳姮縵製作,
有經過伊查核等語(見本院卷第174頁背面、175、176、1
77頁);以及證人即負責合夥財務及出納之員工丁○○於
本院證述:原證2、6的財務報表是伊製作的,96年初創時
,學生人數的部分也有陸續增加,兩年之後房東有要漲房
租,學生部分因為碰到金融海嘯及腸病毒,所以很多家長
都沒有讓小孩繼續來就讀,但是老師的薪資及房租還是一
直有繼續再付,我們為了減少房租的支出,所以我們與普
騰補習班合併,轉過去沒多久,又遇到一批的畢業生畢業
,所以收入有減少,但是又不能解聘老師,所以老師的薪
資部分還是有給付,因老師的薪資是固定的,而向學生收
的註冊費及保費還是不夠支付我們每個月固定要支付的金
額,因原告是學校唯一負責的窗口,所以這些金額學校需
要代墊的款項都是向原告借,伊管理財務及記帳,記載收
支與不足額,在股東會都會有報告,而股東會議資料冊是
伊與壬○○一同製作的,依據收入支出與廠商請款的單據
來製作,這些資料冊開股東會時都有發給股東,且股東都
有在會議紀錄上簽名,艾佛勒斯托兒所開始發生資金缺口
時約是在金融海嘯時等語(見本院卷第179頁至181頁背面
)。佐以原告於101年5月4日所提出之會議紀錄表(96年
12月5日至99年12月7日)及股東會議資料冊(96年12月至
99年8月),於股東會議資料冊內已詳列記載合夥事業每
月之請款明細、薪資總表、資產負債表及存簿收支明細等
資料,觀其部分收支損益表之內容(99年1至8月)
核與前
揭財務報表所載之收入明細情形相符,且於股東會議資料
冊封面亦有艾佛勒斯托兒所之印章,以及歷次會議紀錄表
上亦有各股東親自出席簽到之紀錄,此經證人壬○○證述
:股東會議資料冊由主任製作後伊審核,伊審核的依據就
是單據,開股東會時伊與主任會在場,且會在會議紀錄上
記載有哪些開會內容,之後股東會在會議紀錄上簽名等語
(見本院卷第176頁背面),
堪認該會議紀錄表及股東會
議資料冊之備置應符合合夥契約書第6條第6項之規定。因
此,兩造經營之合夥事業確實因遭逢金融海嘯及腸病毒等
事件,致經營不佳,發生資金缺口時曾找原告代墊大筆支
出款項,為減少房租更找上普騰補習班合併,且
上開艾佛
勒斯托兒所及普騰補習班之財務報表,係由丁○○參考收
支明細製作並經園長壬○○查核無誤,而就合夥事業所製
作之股東會議資料冊亦會發給股東核閱,足見被告顯然知
悉合夥事業營運困難致生虧損之情事,且亦同意合夥事業
向股東即原告借款以支應資金缺口乙事。則原告主張其因
合夥事業資金不足而代墊款項,核與事實相符,
尚非無據
,被告抗辯原告所提前揭財務報表並無任何製作人之署名
或經合夥人認可之簽章,亦無經全體股東認可蓋章之會計
帳簿可供查核,否認其真正,並認無合夥事業不足以清償
合夥債務之情事云云,應無足取。
⒊被告雖抗辯原證2之財務報表僅顯示99年1月起之收支數字
,然於98年尚有結餘574,434元之情況下,何以當月突然
出現高額借貸以及當年度2月及6月均出現異常之借貸金額
,以致虧損?
惟查,依證人丁○○之證述:98年雖有結餘
574,434元,但是我們是把廠商的欠款另外做一個報表,
把結餘做好後才會作清償動作,當時欠款是一直累積的,
因廠商的欠款沒有付出去,所以沒有剩餘,99年1月有一
筆青年創業貸款,那是每個月要去支付的一個貸款金額等
語(見本院卷第183頁及背面),且依98年12月5日會議紀
錄表所載,當時校務事件報告確有提及青年創業貸款80萬
元已完成之事(見會議記錄表別冊內),則該筆青年創業
貸款既屬合夥事業之借資,證人丁○○將之列入經營成本
,尚無不合,足
見證人丁○○所述非虛,被告以此抗辯該
財務報表之真實性,即非有據。
⒋被告雖又以原告所提前揭文件無法看出合夥之初及辦理增
資之時,原告是否有繳納足額之出資額,若原告自始未曾
繳納其出資額,則縱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情況,亦
係歸因於原告及其小姨子即被告丙○○、岳母即被告戊○
○並未如實出資之故為辯。然查,艾佛勒斯托兒所原約定
之出資額為1,000萬元,兩造有依約出資,於99年3月17日
與庚○○簽訂合夥契約書與普騰補習班合併之前,兩造就
艾佛勒斯托兒所之資本額按原本初期之入股資金比例增資
,陸續增資為1250萬元,且增資的資金都有到位,此經證
人丁○○到庭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245頁背面),並有
合夥契約書附卷
可參(見調解卷第21頁)。又依97年3月8
日、4月7日之會議記錄表所載,兩造確曾先後二次借調資
金予合夥事業,足認合夥事業確有事後增資乙事。而艾佛
勒斯托兒所於立案前,股東係將出資轉帳至原告之個人帳
戶,此經證人丁○○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49頁),依
原告於華南銀行帳戶明細所載,亦有股東將出資額轉入該
帳戶之款項(見本院卷第263頁)。參以歷次股東會議記
錄表所載,被告於合夥成立後
迄與普騰補習班合併時,甚
至99年12月7日最後一次股東會議時,均未有爭執原告或
其餘股東等人有未按實際股份出資之情事。則被告事後執
此抗辯原告或其小姨子即被告丙○○、岳母即被告戊○○
並未如實出資,致造成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情況,即
難認有理。
⒌被告另以96年12月股東會議資料冊內之11月份資產負債表
中,速動資產之銀行存款有4,551,234元,但存簿收支明
細之結餘為2,183,982元,及依97年10月15日銀行存摺明
細為302,922元,存款於極短時間迅速減少,有不實財務
管理之情事。惟查,依證人丁○○於本院證述:1000萬元
的資本大部分都是裝修的費用,還有一些桌椅及生財器具
以及房租的
押金,這些大約花了600多萬元,開股東會時
都有陳報給股東看過,而房屋的租金、押金、人事、水電
費大約一個月要5、60萬元,至於該筆銀行存款4,551,234
元應該屬於固定資產,在存簿裡沒有出現過這筆資料,那
是我們一開始用的財務系統,應該是系統的錯誤等語(見
本院卷第247頁及背面),而證人丁○○既為合夥事業之
會計,對於合夥財產之收支情形應較被告清楚,且參以兩
造所經營之合夥事業既為補習班,衡情需要投資相當之硬
體設備及場地,則證人丁○○所述合夥資本剛開始大部分
花費在裝修、設備、房租等
必要費用約600多萬元,該筆
存款4,551,234元應係指合夥之固定資產,並非不合情理
,尚堪採信。至被告雖以經檢視股東會議資料冊,將各月
份損益表中收入及支出的數字彙整後,合夥事業自96年11
月至99年8月止,合計虧損為1,486,178元。設若該資料冊
內容為真,以合夥事業成立之初及辦理增資後至少有1250
萬元,扣除虧損1,486,178元,合夥事業應有1,000餘萬元
之資產,並無原告所稱合夥事業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之情
事。惟被告所指上開各月份之收支損益表並未算入合夥事
業之借資墊款,此從前揭艾佛勒斯托兒所及普騰補習班之
財務報表所載,合夥之經營成本欄中除「營運成本」、「
薪資及勞健保」外,另列有「借資」乙項(見調解卷第16
、30頁),以及證人丁○○前揭證述:我們是把廠商的欠
款另外做一個報表,把結餘做好後才會作清償動作,當時
欠款是一直累積的,因廠商的欠款沒有付出去,所以沒有
剩餘等語(見本院卷第183頁及背面)即明。故被告前揭
所辯即難以作為合夥事業尚足以清償合夥債務之認定。
(二)原告是否有代合夥事業清償如附表一、二之債務?
⒈原告主張因合夥事業營運所需,於合夥期間代墊款項而清
償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合夥債務各1,147,898元、1,412,9
13元,
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物
為證,堪認屬實。
⒉被告對於合夥事業確有支出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並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275頁背面),雖否認上開款項為原告所
代墊。然查,依證人壬○○證述:合夥如有資金缺口時,
若屬小額部分,例如書商的錢,伊會先代墊,然後再請款
,如金額比較大筆、比較急的款項,就是請原告開票或用
現金支付,開股東會時這些款項我們都有帳冊記載,伊有
經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請款單、收據、支票等單據,會
在請款明細註記是何時請原告代墊,原告用現金代墊時是
從他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出來給伊去支廠商付款,這些
股東都很清楚,因為伊會核帳核對學生數及收取的金額,
所以知道發生資金缺口,艾佛勒斯托兒所就有缺口了,到
了普騰補習班還是有缺口,原告的代墊部分會記錄在請款
明細上,伊小額的部分,如果學校有餘額的話就會先還伊
,原告的部分沒有領到代墊的款項,因為最後一次股東會
伊有在場,但是股東都說沒有錢還他,伊稽核最後積欠原
告約兩百多萬元,之所以會決定向原告借款,是因為股東
會報告時說學校資金不足,原告會代墊,股東也沒有說不
好,就說等有盈餘時再還原告,且如在緊急狀況下,如不
拿錢出來就會跳票,原告身為負責人及股東就會先拿出錢
來,而原證九、十是丁○○及陳姮縵製作的,都是請款明
細及代墊款,伊都有查核過,因為有單據,這些單據股東
也都有看過,至於如何區分哪筆款項是借款還是托兒所的
支出,因為在每個月的股東會議資料冊之請款明細都有寫
到,那些錢都是未支付的,由原告代墊的,且在開會時會
特別告知股東代墊款的部分,在股東會議資料冊裡臨時動
議及重大項目討論都有附上等語(見本院卷第174頁背面
至第179頁);核與證人丁○○之證述:如附表一、二所
檢附的單據是根據原告代墊的項目製作出來,廠商來請款
,伊主管即壬○○由她先代墊出去,她再去向原告請款,
因原告是我們學校唯一負責人的窗口,所以學校有需要代
墊的款項都是向他借,這些款項後來都沒有還給原告,學
校有開票給原告,但原告是當時的負責人,因原告為保有
個人信用,還是要去支付這筆款項,所以有開等於沒開,
學校後來應該沒有支付能力,這些代墊款部分伊可以分辨
的原因是因為有些部分是伊拿原告的提款單去銀行提領出
來支付給廠商,有些是壬○○將單據交給伊,由伊輸入作
成表格,該部分是廠商來由饒小姐去支付,饒小姐再向原
告請款,不論一開始支付的是不是原告,縱使是饒小姐,
其最後還是要跟原告請款,原告還是要代學校墊款項,因
原告是負責人,其他的股東都不管,伊可以確認附表一、
二都是原告的代墊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79頁背面至第180
頁背面、第182頁背面至第183頁)相符。參以卷附之股東
會議資料冊上,均有前揭證人所述之請款明細及支出,且
原告既為艾佛勒斯托兒所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負有執
行合夥事業運作之義務,則前揭證人所述合夥事業有代墊
款之需要會找原告幫忙乙情,堪認合理。準此,足認原告
主張其因合夥事業營運所需而代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
項,應屬有據,可以採信,被告否認原告有代墊如附表一
、二所示款項,及以原告之請求與民法第681條所定合夥
財產有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之要件有違,尚非可採。
(三)原告請求被告各按出資額分攤其所清償之金額,有無理由
?
⒈按合夥因合夥人全體同意或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
完成而解散;又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
選任之清算人為之,此為民法第692條、第694條第1項所
明定。次按民法第697條第1項規定,合夥財產,應先清償
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
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本件合夥
於99年11月6日臨時股東會議中決議,依合夥契約書第11
條第2項第2款(喪失或損失合夥財產之大半或全部而合夥
人又不願增資者)推舉被告辛○○為清算人,於99年11月
11日起至20日止刊登頂讓訊息,並依會計作業原則就合夥
設備殘值折舊進行協商,而進行解散清算程序,復召集99
年12月7日之臨時股東會確認股東全體通過不增資,同意
賣出合夥事業,剩餘債務依99年6月21日以前股權比例攤
提,並由合夥負責人同步撤銷牌照,而合夥之固定資產費
用財產經折舊價值後為370,041元等情,已據原告提出以
被告辛○○為寄件人之存證信函、固定資產費用財產折舊
明細表、自由時報節本(見本院卷第301至303頁、第31 2
至318頁)以及99年12月7日之臨時股東會會議記錄表(見
會議記錄表別冊)
可證。又合夥事業即普騰補習班已自10
0年1月6日起辦理註銷營業,亦有新北市補習班管理系統1
紙附卷
可稽(見調解卷第31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因
此,兩造經營之合夥事業既已選任被告辛○○為清算人,
並同意為合夥之解散及清算程序,所餘合夥設備價值僅有
370,041元,顯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即原告代墊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款項,
應堪認定。至於被告雖以上開固定資產
費用財產折舊明細表僅係原告私下自行製作之文件,且未
經全體合夥人簽名確認,不足以作為合夥事業頂讓金額之
證明,原告應提出由會計師具名之文件為證云云。惟查,
該固定資產費用財產折舊明細表為證人丁○○所製作,此
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33頁),其既為合夥事業
之會計,對於合夥剩餘財產應甚瞭解,並非有須由會計師
出具證明之必要,且證人丁○○製作之日期為99年12月1
日(見本院卷第312頁),係在99年12月7日召開臨時股東
會會議之前,而兩造於99年12月7日召開股東會時既決議
同意由被告辛○○就現有合夥設備與廠商協商,剩餘債務
並同意按各合夥人之前股權之比例分攤,衡情該財產折舊
明細表非無於開會時提示予各合夥人閱覽之可能,則
渠等
對於合夥設備折舊之剩餘價值多少即應有相當之認知,否
則應不會率予同意就合夥剩餘債務按股權比例分攤。是以
被告前揭辯解不符情理,並非足採。
⒉次按民法第678條第1項規定,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
費用,得請
求償還。又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
,依民法第681條之規定,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雖連帶
負其責任,但合夥人之債權人為合夥人中之一人時,自己
亦為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其對於合夥之債權與其所負之
連帶債務已因
混同而消滅,依民法第274條之規定,他合
夥人亦同免其責任,故該合夥人對於他合夥人,僅得依民
法第281條、第282條之規定,行使其求償權,不得更行請
求連帶清償(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105號判例參照)。查
原告主張其因合夥事業營運所需,代墊清償如附表一、二
所示合夥債務各1,147,898元、1,412,913元,業經認定如
前,於扣除合夥剩餘財產370,041元後,合夥債務尚有2,1
90,770元(計算式:1,147,898+1,412,913-370,041=
2,190,770)。經兩造於臨時股東會中確認合夥債務依99
年6月21日以前之股權比例分攤,且兩造同意合夥人庚○
○僅為參與合夥之分紅,不分攤虧損之股東,此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有原告100年11月18日寄發之存證信函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206至208頁),而原告與被告辛○○、戊
○○、己○○、乙○○○、丙○○就合夥之股權比例於合
併後各為2/12、2/12、2/12、2/12、1/12、1/12,則
渠等
應分攤合夥債務之金額各為365,128元、365,128元、365,
128元、365,128元(以上計算式:2,190,770×2/12=365
,128,小數點後四捨五入)、182,564元、182,564元(以
上計算式:2,190,770×1/12=182,564,小數點後四捨五
入)。則原告請求被告辛○○、戊○○、己○○等3人應
分攤之金額各為365,128元;被告乙○○○、丙○○等2人
應分攤之金額各為182,564元,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
逾上開金額之請求,即非有據。
⒊末按合夥非有獨立之人格,其財產為各合夥人全體公司共
有,故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而依民法第678
條第1項之規定求償者,其
相對人為他合夥人全體,
而非
合夥,亦不以合夥業經解散或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
為限(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659號判例參照)。則被告
以原告僅能向合夥事業請求返還代墊款,不得向被告個別
請求,本件被告等應屬當事人不適格云云,即不足取。
(四)合夥事業對於原告有無債權存在?原告縱使有代墊但合夥
事業是否可以主張抵銷?
被告抗辯原告擅自將合夥事業於其位於華南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個人帳戶內之350萬元財產,陸續移轉給其配
偶阮韻璇,合夥事業就該筆350萬元帳款對原告應有債務
不履行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得向原告主張抵銷其墊付之
款項云云。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
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00
條第2項對經
裁判之抵銷數額,復明定有
既判力,則主張
抵銷之當事人就其主張抵銷之債權及數額確實存在之事實
自負有舉證責任。而查,上開帳戶為原告之個人帳戶,並
非合夥事業即艾佛勒斯托兒所所設立之帳戶,況且被告亦
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將上開款項移轉予其配偶阮韻璇之行為
,即為原告挪用款項而有積欠合夥財產之情事,則被告以
合夥事業對於原告有上開債權存在而主張抵銷云云,尚屬
無據,自無可取。
(五)另被告戊○○、丙○○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則就本院認定前述被告乙○○○、
丙○○等2人應分攤之金額各為182,564元部分,自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應予准許。
六、
綜上所述,衡諸證據優勢原則,原告主張其有代墊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合夥債務,及被告辛○○、戊○○、己○○等3
人應分攤之金額各為365,128元;被告乙○○○、丙○○等2
人應分攤之金額各為182,564元,即屬有據,至逾上開金額
之請求,即非有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辛○○、戊○○、
己○○應各給付365,128元;被告乙○○○、丙○○應各給
付182,564元,以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被告辛○○
自100年6月20日、被告戊○○自同年6月9日、被告己○○自
同年6月19日、被告乙○○○、丙○○均自同年6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即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七、按在原告或被告有多數之共同訴訟且合併判決時,均應合併
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是否得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
命被告全數給付之款項已逾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金額,即
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原告與被告辛○○、己○○、乙
○○○分別陳明願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
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金額併予准許之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
回之。
八、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業經本
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
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一:艾佛勒斯國際幼兒學校新店總校由原告依96年間簽立
合夥契約書所代墊之款項一覽表
┌──┬─────┬────────┬─────┬────┬────────────┬───────┐
│編號│代墊款日期│ 代墊項目名稱 │ 金 額 │代墊原因│ 證 物 內 容 │ 證據出處 │
│ │ (民國) │ │(新臺幣)│ │ │(本院卷頁數)│
├──┼─────┼────────┼─────┼────┼────────────┼───────┤
│ │ │ │ │ │1.重大校務事件報告 │ │
│ 1 │ 99/02/01 │99年2月房屋租金 │267,572元 │學收不足│2.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 第48至50頁 │
│ │ │ │ │ │3.華南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往│ │
│ │ │ │ │ │ 來明細表 │ │
├──┼─────┼────────┼─────┼────┼────────────┼───────┤
│ 2 │ 98/03/03 │魯齊文宣品分期款│ 56,030元 │學收不足│1.約定戶轉帳明細 │ 第51頁 │
│ │ │ │ │ │2.98年3月3日請款單 │ │
├──┼─────┼────────┼─────┼────┼────────────┼───────┤
│ │ │ │ │ │1.98年1月23日請款單 │ │
│ 3 │ 98/01/23 │ 年終獎金 │ 65,000元 │學收不足│2.9801新店總校年終獎金簽│ 第52頁 │
│ │ │ │ │ │ 收單 │ │
├──┼─────┼────────┼─────┼────┼────────────┼───────┤
│ │ │ 廠商票款 │ │ │1.980302轉帳明細
暨支票 │ │
│ │ │(含圍兜、中科消│ │ │ 明細 │ │
│ │ │防、羊奶、金儀影│ │ │2.98年3月3日請款單 │ │
│ 4 │ 98/03/02 │印機租賃、洪叔叔│151,581元 │學收不足│3.各家廠商請款單據 │ 第53至72頁 │
│ │ │學童專車、三豐文│ │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 │
│ │ │化畢冊訂金、小玩│ │ │ 行付款支票簽收影本 │ │
│ │ │童等) │ │ │ │ │
├──┼─────┼────────┼─────┼────┼────────────┼───────┤
│ │ │ │ │ │1.97年11月30日請款單 │ │
│ │ │ │ │ │2.臺北縣政府98年3月23日 │ │
│ 5 │ 97/11/30 │臺北縣政府罰款暨│133,340元 │學收不足│ 北府社兒字第0000000000│ 第73至77頁 │
│ │ │97年12月房屋租金│ │ │ 號函 │ │
│ │ │ │ │ │3.分期付款同意書 │ │
│ │ │ │ │ │4.繳款書 │ │
│ │ │ │ │ │5.97年12月房屋租金10萬元│ │
│ │ │ │ │ │借據(參代墊款單據明細別│ │
│ │ │ │ │ │冊) │ │
├──┼─────┼────────┼─────┼────┼────────────┼───────┤
│ 6 │ 98/09/23 │職員Tiffany9607 │ 40,161元 │學收不足│98年7月請款單 │ 第78頁 │
│ │ │~9709勞健保費 │ │ │ │ │
├──┼─────┼────────┼─────┼────┼────────────┼───────┤
│ 7 │ 99/09/23 │職員Angel9607~ │ 54,765元 │學收不足│98年7月請款單 │ 第79頁 │
│ │ │9709勞健保費 │ │ │ │ │
├──┼─────┼────────┼─────┼────┼────────────┼───────┤
│ 8 │ 97/10/21 │ 文宣郵寄費用 │ 750元 │學收不足│1.97年10月21日請款單 │ 第80頁 │
│ │ │ │ │ │2.購買票品證明單 │ │
├──┼─────┼────────┼─────┼────┼────────────┼───────┤
│ │ │ │ │ │9811特支費名冊(薪資明細│ │
│ 9 │ 98/12/10 │ 9811教職員薪資 │191,800元 │學收不足│簽收;說明:總金額235,03│ 第81頁 │
│ │ │ │ │ │6元、借款191,800元) │ │
├──┼─────┼────────┼─────┼────┼────────────┼───────┤
│ │ │周玟馨97學年第一│ │ │1.98年1月2日請款單 │ │
│ │ │學期之退保額(說│ │ │2.97年12月19日支出證明單│ │
│ 10 │ 97/12/19 │明:學生保額5,00│ 5,000元 │學收不足│ 暨簽收(總金額42,800元│ 第82頁 │
│ │ │0元、教材4,800元│ │ │ 、借款5,000元) │ │
│ │ │、註冊33,000元)│ │ │ │ │
├──┼─────┼────────┼─────┼────┼────────────┼───────┤
│ │ │ │ │ │1.97年7月12日請款單 │ │
│ 11 │ 97/06/30 │ 97年6月份菜錢 │ 8,868元 │學收不足│2.嘉豐蔬果行97年6月30日 │ 第83頁 │
│ │ │ │ │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 │
├──┼─────┼────────┼─────┼────┼────────────┼───────┤
│ │ │ │ │ │1.97年7月9日請款單 │ │
│ 12 │ 97/07/09 │ 文具用品 │ 1,800元 │學收不足│2.台笠書局免用統一發票收│ 第84頁 │
│ │ │ │ │ │ 據 │ │
├──┼─────┼────────┼─────┼────┼────────────┼───────┤
│ │ │ │ │ │1.97年7月18日請款單 │ │
│ 13 │ 97/07/18 │沙畫(招生用品)│ 550元 │學收不足│2.有佳精品批發行免用統一│ 第85頁 │
│ │ │ │ │ │ 發票收據 │ │
├──┼─────┼────────┼─────┼────┼────────────┼───────┤
│ │ │970711博帝高爾夫│ │ │ │ │
│ │ │球場教練鐘點費 │ │ │1.97年7月11日請款單 │ │
│ 14 │ 97/07/11 │1,000元、計球零 │ 1,260元 │學收不足│2.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 第86頁 │
│ │ │售200元、快樂腳 │ │ │3.統一發票2紙 │ │
│ │ │(DVD)出租費60 │ │ │ │ │
│ │ │元 │ │ │ │ │
├──┼─────┼────────┼─────┼────┼────────────┼───────┤
│ │ │ │ │ │1.97年10月21日請款單 │ │
│ 15 │ 97/10/21 │ 繪本故事書 │ 1,200元 │學收不足│2.三之三文化事業股份有限│ 第87頁 │
│ │ │ │ │ │ 公司統一發票 │ │
├──┼─────┼────────┼─────┼────┼────────────┼───────┤
│ │ │970704博帝高爾夫│ │ │1.97年7月4日請款單 │ │
│ 16 │ 97/07/04 │球場教練鐘點費 │ 2,308元 │學收不足│2.博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免│ 第88頁 │
│ │ │2,000元、計球零 │ │ │ 用統一發票收據 │ │
│ │ │售400元 │ │ │3.統一發票1紙 │ │
├──┼─────┼────────┼─────┼────┼────────────┼───────┤
│ │ │臺北火車站演藝廳│ │ │ │ │
│ 17 │ 97/07/25 │(畢業典禮場租費│ 7,000元 │學收不足│97年7月25日請款單 │ 第89頁 │
│ │ │ ) │ │ │ │ │
├──┼─────┼────────┼─────┼────┼────────────┼───────┤
│ │ │贈竹圍分校開幕禮│ │ │1.98年8月15日請款單 │ │
│ 18 │ 98/08/15 │品(東元電冰箱、│ 4,300元 │學收不足│2.統一發票1紙(總金額 │ 第90頁 │
│ │ │尚朋堂烘碗機) │ │ │ 8,350元、借款4,300元)│ │
├──┼─────┼────────┼─────┼────┼────────────┼───────┤
│ │ │ │ │ │1.98年7月15日請款單 │ │
│ 19 │ 98/07/15 │ 魯齊設計分帳 │ 2,950元 │學收不足│2.廠商請款單(總金額7,800│ 第91頁 │
│ │ │ │ │ │ 元、借款2,950元) │ │
├──┼─────┼────────┼─────┼────┼────────────┼───────┤
│ 20 │ 98/09/23 │教職員Amy9607~ │ 48,000元 │學收不足│98年7月請款單 │ 第92頁 │
│ │ │9709勞健保費 │ │ │ │ │
├──┼─────┼────────┼─────┼────┼────────────┼───────┤
│ │ │ │ │ │1.98年10月27日請款單 │ │
│ 21 │ 98/10/27 │98年9月份羊奶費 │ 8,600元 │學收不足│2.嘉南羊乳98年10月26日支│ 第93頁 │
│ │ │ │ │ │ 出證明單暨簽收 │ │
├──┼─────┼────────┼─────┼────┼────────────┼───────┤
│ 22 │ 98/12/03 │ 青創貸款手續費 │ 12,857元 │學收不足│98年12月3日臺灣中小企業 │ 第94頁 │
│ │ │ │ │ │銀行收據聯 │ │
├──┼─────┼────────┼─────┼────┼────────────┼───────┤
│ │ │ 教師節禮金 │ │ │ │ │
│ 23 │ 97/09/28 │(新學友圖書禮券│ 1,500元 │學收不足│97年9月28日請款單 │ 第95頁 │
│ │ │,5人×300元) │ │ │ │ │
├──┼─────┼────────┼─────┼────┼────────────┼───────┤
│ │ │新北市政府社會 │ │社會局強│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0年5 │ │
│ 24 │100/05/09 │局罰款餘款後補 │ 80,706元 │制執行 │月9日北社兒字第000000000│ 第96頁 │
│ │ │ │ │ │9號函 │ │
├──┴─────┴────────┴─────┴────┴────────────┴───────┤
│以上合計代墊款金額為新臺幣1,147,898元 │
└─────────────────────────────────────────────────┘
附表二:普騰文理語文電腦短期補習班由原告依99年3月17日簽
立合夥契約書所代墊之款項一覽表
┌──┬─────┬────────┬─────┬────┬────────────┬───────┐
│編號│代墊款日期│ 代墊項目名稱 │ 金 額 │代墊原因│ 證 物 內 容 │ 證據出處 │
│ │ (民國) │ │(新臺幣)│ │ │(本院卷頁數)│
├──┼─────┼────────┼─────┼────┼────────────┼───────┤
│ │ │ 廠商票款 │ │ │1.約定戶轉帳及簽收證明 │ │
│ │ │(含菜錢、高屏羊│ │ │2.各家廠商請款單據 │ │
│ │ │奶、天天文宣、雜│ │ │3.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及│ │
│ 1 │ 99/07/31 │糧、金儀影印機租│ 100,000元│學收不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 第98至118頁 │
│ │ │賃、房屋租賃稅等│ │ │ 行付款支票簽收影本 │ │
│ │ │) │ │ │4.房屋租賃稅繳款書 │ │
│ │ │ │ │ │5.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 │
├──┼─────┼────────┼─────┼────┼────────────┼───────┤
│ │ │ │ │ │1.99年8月9日請款單 │ │
│ 2 │ 99/08/13 │99年7月教職員薪 │ 420,000元│學收不足│2.9907薪資、獎金及其他款│ 第119至120頁 │
│ │ │資 │ │ │ 項發放清冊;9907各專科│ │
│ │ │ │ │ │ 費用暨員工簽收 │ │
│ │ │ │ │ │3.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 │
│ │ │ │ │ │ (參代墊款單據明細別冊│ │
│ │ │ │ │ │ ) │ │
├──┼─────┼────────┼─────┼────┼────────────┼───────┤
│ │ │ │ │ │1.99年10月21日華南商業銀│ │
│ │ │ │ │ │ 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 │
│ 3 │ 99/10/21 │ 991021~991120 │ 140,000元│學收不足│ 收據) │ 第121至123頁 │
│ │ │ 房屋租金 │ │ │2.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 │
│ │ │ │ │ │3.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付│ │
│ │ │ │ │ │ 款支票影本 │ │
├──┼─────┼────────┼─────┼────┼────────────┼───────┤
│ │ │ │ │ │1.99年11月22日華南商業銀│ │
│ │ │ │ │ │ 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 │
│ │ │ │ │ │ 收據) │ │
│ 4 │ 99/11/21 │ 991121~991220 │ 140,000元│學收不足│2.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 第124至127頁 │
│ │ │ 房屋租金 │ │ │3.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付│ │
│ │ │ │ │ │ 款支票影本 │ │
│ │ │ │ │ │4.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 │
├──┼─────┼────────┼─────┼────┼────────────┼───────┤
│ 5 │ 99/11/30 │ 廠商票款 │ 4,863元 │學收不足│ │ │
│ │ │ (親親自然) │ │ │1.99年11月22日華南商業銀│ │
├──┼─────┼────────┼─────┼────┤ 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 │
│ 6 │ 99/11/30 │ 廠商票款 │ 31,080元 │學收不足│ 收據) │ │
│ │ │ (9907菜錢) │ │ │2.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 第128至132頁 │
├──┼─────┼────────┼─────┼────┤3.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付│ │
│ 7 │ 99/11/30 │ 廠商票款 │ 23,458元 │學收不足│ 款支票影本 │ │
│ │ │(全國舞蹈社~畢│ │ │ │ │
│ │ │典舞衣) │ │ │ │ │
├──┼─────┼────────┼─────┼────┼────────────┼───────┤
│ 8 │ 99/12/21 │99年12月房屋租金│ 140,000元│學收不足│1.99年12月21日華南商業銀│ │
├──┼─────┼────────┼─────┼────┤ 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 │
│ │ │ │ │ │ 收據) │ │
│ │ │ │ │ │2.房屋租賃稅繳款書 │ │
│ │ │ │ │ │3.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付│ 第133至137頁 │
│ 9 │100/01/01 │ 99年12月 │ 14,000元 │學收不足│ 款支票影本 │ │
│ │ │ 房屋租賃稅 │ │ │4.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 │
│ │ │ │ │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 │
│ │ │ │ │ │ 行付款支票影本 │ │
├──┼─────┼────────┼─────┼────┼────────────┼───────┤
│ 10 │ 99/12/31 │ 991231應付票據 │ 38,696元 │學收不足│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 │ 第138頁 │
├──┼─────┼────────┼─────┼────┼────────────┼───────┤
│ │ │ │ │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 │
│ │ │ │ │ │ 款憑證 │ │
│ 11 │100/01/21 │100年1月房屋租金│140,000元 │學收不足│2.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付│ 第139至141頁 │
│ │ │ │ │ │ 款支票影本 │ │
│ │ │ │ │ │3.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 │
├──┼─────┼────────┼─────┼────┼────────────┼───────┤
│ │ │ │ │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 │
│ 12 │100/01/01 │ 100年1月 │ 14,000元 │學收不足│ 行付款支票影本 │ 第142至144頁 │
│ │ │ 房屋租賃稅 │ │ │2.帳戶支出交易明細 │ │
├──┼─────┼────────┼─────┼────┼────────────┼───────┤
│ │ │ │ │ │1.99年11月20日請款單 │ │
│ 13 │100/01/10 │立案前室內裝修費│ 60,000元 │學收不足│2.樑山工程行免用統一發票│ 第145至147頁 │
│ │ │ │ │ │ 收據2紙 │ │
│ │ │ │ │ │3.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 │
├──┼─────┼────────┼─────┼────┼────────────┼───────┤
│ │ │ 99年11月電費 │ │ │ │ │
│ 14 │100/01/15 │(用電計費期間99 │ 29,785元 │學收不足│1.99年11月20日請款單 │ 第148頁 │
│ │ │年8月27日至99年 │ │ │2.99年11月電費通知及收據│ │
│ │ │10月27日) │ │ │ │ │
├──┼─────┼────────┼─────┼────┼────────────┼───────┤
│ │ │99年11月29日第23│ │ │1.99年12月請款單 │ │
│ 15 │100/01/26 │期匯豐汽車股份有│ 11,856元 │學收不足│2.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 第149至150頁 │
│ │ │限公司車貸 │ │ │ 司代收款繳款證明 │ │
│ │ │ │ │ │3.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 │
├──┼─────┼────────┼─────┼────┼────────────┼───────┤
│ 16 │100/02/01 │ 100年2月 │ 14,000元 │學收不足│1.帳戶交易明細 │ 第151至152頁 │
│ │ │ 房屋租賃稅 │ │ │2.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 │
├──┼─────┼────────┼─────┼────┼────────────┼───────┤
│ │ │99年10月27日至99│ │ │ │ │
│ │ │年12月28日電費 │ │ │ │ │
│ 17 │100/03/15 │14,341元、接電費│ 15,919元 │已無營利│ 台灣電力公司收據3紙 │ 第153至154頁 │
│ │ │99元;99年12月28│ │ │ │ │
│ │ │日至100年2月25日│ │ │ │ │
│ │ │電費1,479元 │ │ │ │ │
├──┼─────┼────────┼─────┼────┼────────────┼───────┤
│ │ │100年2月水費等應│ │ │ │ │
│ │ │繳總金額297元( │ │ │ │ │
│ │ │計費期間:099120│ │ │ │ │
│ 18 │100/03/18 │3~0000000);99│ 845元 │已無營利│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繳費│ 第155頁 │
│ │ │年12月水費等應繳│ │ │收據1紙 │ │
│ │ │總金額548元(計 │ │ │ │ │
│ │ │費期間0000000~ │ │ │ │ │
│ │ │0000000) │ │ │ │ │
├──┼─────┼────────┼─────┼────┼────────────┼───────┤
│ 19 │100/03/18 │室內設備修繕零件│ 4,411元 │已無營利│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新店 │ 第156頁 │
│ │ │ │ │ │
分公司出貨明細單1份 │ │
├──┼─────┼────────┼─────┼────┼────────────┼───────┤
│ 20 │100/05/24 │99學年度下學期大│ 70,000元 │已無營利│ 100年5月24日代墊款證明 │ 第157頁 │
│ │ │班幼童教育券費用│ │ │ 書1紙 │ │
├──┴─────┴────────┴─────┴────┴────────────┴───────┤
│以上合計代墊款金額為新臺幣1,412,91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