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36號
原 告 晨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政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晶遠光學工程股費有限公司因100年訴字
第303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柒仟陸佰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