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36號
原 告 晨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政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一
百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0年12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0年1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