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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24號 原   告 曾文瑞 被   告 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炳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兩造間委任契約關係提起本件給付報酬訴訟 ,並主張兩造定有債務履行地即被告位於臺北之辦公處所,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向本院提起本件給付報酬訴 訟,惟依卷附被告民國95年6月6日寄發內湖碧湖郵局第224 號存證信函記載寄件人即被告公司地址為臺北市○○區○○ 路一段156巷20弄1號1樓可知(見本院卷第9頁),被告臺北 辦公處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一段156巷20弄1號1樓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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