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24號
原 告 曾文瑞
被 告 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炳森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係依
兩造間
委任契約關係提起本件給付報酬訴訟
,並主張兩造定有債務履行地即被告位於臺北之辦公處所,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向本院提起本件給付報酬訴
訟,
惟依卷附被告民國95年6月6日寄發內湖碧湖郵局第224
號
存證信函記載寄件人即被告公司地址為臺北市○○區○○
路一段156巷20弄1號1樓可知(見本院卷第9頁),被告臺北
辦公處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一段156巷20弄1號1樓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