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44號
上 訴 人 大建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1001室
法定
代理人 宮本邦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美珍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屬
非財產
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