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44號 上 訴 人 大建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1001室 法定代理人 宮本邦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美珍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屬非財產 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