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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63號 原   告 雙向公關顧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欣欣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被   告 正官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熙濬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萬451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593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萬10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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