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63號
原 告 雙向公關顧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欣欣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被 告 正官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熙濬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萬451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593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萬10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