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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官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熙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向明思力公關顧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雙向公關顧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萬5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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