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官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熙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向明思力公關顧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雙向公關顧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萬516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