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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宣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財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宗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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