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宣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財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宗
諭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
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