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14號
原 告 能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能廣
上列原告與
被告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
壹拾伍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捌
拾肆元,扣除已繳
支付命令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