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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14號 原   告 能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能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 壹拾伍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捌 拾肆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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