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55號
原 告 杰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陳針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宏亞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3(公)
法定代理人 鐘玉桂
訴訟代理人 謝同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