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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55號 原   告 杰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針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複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宏亞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3(公) 法定代理人 鐘玉桂 訴訟代理人 謝同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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