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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28號 原   告 今宏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秀蓮 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律師       王志超律師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立萍 被   告 林雅琪       陳清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 理 人 蔡美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二 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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