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28號
原 告 今宏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秀蓮
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
律師
王志超律師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立萍
被 告 林雅琪
陳清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 理 人 蔡美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二
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