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28號
上 訴 人 今宏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秀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
、林雅琪、陳清美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328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8,68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