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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28號 上 訴 人 今宏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秀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 、林雅琪、陳清美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32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8,6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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