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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物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54號 原   告 傑瑞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錦和 訴訟代理人 王義興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豐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物保證 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7,160 元,惟查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豐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豐年豐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分別給付美金22,672.6元及2,950.14元,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台幣727,942 元(依本件起訴日民國100 年5 月20日台灣銀 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41 計算,計算式:〈22,672.6+2,950. 14〉*28.41=727,942.043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7,930 元,扣除原告所繳裁判費新台幣7,160 元後, 尚應補繳新台幣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 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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