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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77號 原   告 和星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剛傑 訴訟代理人 文 聞律師       周奇杉律師       張永福律師 被   告 洪和春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春 被   告 陳薏涵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複代理人  劉喻欣       張朵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 月2 日上午10時,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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