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77號
原 告 和星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剛傑
訴訟代理人 文 聞
律師
周奇杉律師
張永福律師
被 告 洪和春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春
被 告 陳薏涵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複代理人 劉喻欣
張朵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 月2 日上午10時,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