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77號
原 告 和星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威興
訴訟代理人 文聞
律師
周奇杉律師
張永福律師
被 告 洪和春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春
被 告 陳薏涵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複代理人 洪旻郁律師
劉喻欣
張朵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四、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中「(一)...
.255 萬1,000 元」及五、得
心證之理由中「(三)....⒉....
訂金50萬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一)....251 萬1,000
元」及「(三)....⒉....訂金5 萬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