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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77號 原   告 和星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興 訴訟代理人 文聞 律師       周奇杉律師       張永福律師 被   告 洪和春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春 被   告 陳薏涵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複代理人  洪旻郁律師       劉喻欣       張朵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中「(一)... .255 萬1,000 元」及五、得心證之理由中「(三)....⒉.... 訂金50萬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一)....251 萬1,000 元」及「(三)....⒉....訂金5 萬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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