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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收支管理費結餘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98號 原   告 環遊市晶華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偉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蔡輝昇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林倖如律師       潘英芳律師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複代理人  陳瀅竹律師 被   告 名展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宗 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訴訟代理人 邱榮英律師 被   告 劉鄭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收支管理費結餘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 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3 年4月25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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