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98號
原 告 環遊市晶華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謝偉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蔡輝昇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林倖如律師
潘英芳律師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複代理人 陳瀅竹律師
被 告 名展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宗
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訴訟代理人 邱榮英律師
被 告 劉鄭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收支管理費結餘款等事件,業經
辯論終
結,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定於103
年4月25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第27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