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84號 原   告 華麗寶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聚林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叉概念國際有限公司、丘雲中間請求返還所有 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二項,係請求被   告提供其在民國98年8月3日以被告名義在「網路中文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註冊取得之dlux8.com之網址(http://dlux8   .com )暨信箱(info@dlux8.com)之帳號密碼,以及請求   被告交付原告位於臺北市○○區○○路2段121巷25號1樓處   所之保全卡一張及鑰匙一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合計3,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3,670元。 二、又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係禁止   被告對外使用含有原告公司名稱、公司地址、公司電話、公   司照片等足以識別原告之文字、圖畫、影音,核係非財產權   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000元。 三、綜上,原告所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合計為36,670元,扣除已   繳納1,110元,尚餘35,560元未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