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84號
原 告 華麗寶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樊聚林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交叉概念國際有限公司、丘雲中間請求返還所有
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則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
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二項,係請求被
告提供其在民國98年8月3日以被告名義在「網路中文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註冊取得之dlux8.com之網址(http://dlu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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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信箱(info@dlux8.com)之帳號密碼,以及請求
被告交付原告位於臺北市○○區○○路2段121巷25號1樓處
所之保全卡一張及鑰匙一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第77條之12之規定,
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合計3,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3,670元。
二、又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係禁止
被告對外使用含有原告公司名稱、公司地址、公司電話、公
司照片等足以識別原告之文字、圖畫、影音,核係
非財產權
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000元。
三、綜上,原告所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合計為36,670元,扣除已
繳納1,110元,尚餘35,560元未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