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41號
原 告 舒鐵漢
訴訟
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
黃慧仙律師 13
被 告 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黃旭男
陳建中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律師
楊景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
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