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41號
上 訴 人 舒鐵漢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薪資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
叁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