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慶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佳宏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伍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