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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7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慶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佳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伍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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