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48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
法定
代理人 金紹華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
陳宜鴻律師
被 告 康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顯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李育敏律師
祝厚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下午4時,在
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