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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7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53號 上 訴 人 普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巷○弄○號 法定代理人 葉金鳳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洪宗暉律師       邱政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訴字第 3753 號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1,987,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1, 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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