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53號
上 訴 人 普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巷○弄○號
法定
代理人 葉金鳳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洪宗暉律師
邱政勳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訴字第
3753 號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1,987,70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31,
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