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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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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8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段481號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複代理人  陳若軍律師       陳宏彬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福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林冰冰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徐漢堂律師       廖學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848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34 萬7,0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1, 2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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