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段481號
法定
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若軍律師
陳宏彬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福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林冰冰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徐漢堂律師
廖學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848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34 萬7,0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1,
2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