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55號
原 告 世富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經緯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蕭立俊律師
被 告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