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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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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8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連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世富家具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52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22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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